洗錢集團百萬厚薪誘港人北上「替死」
2024-11-17 00:00在內地當掛名老闆,毋須工作、包食住、月薪50萬元?近日接連有人在社交媒體發放招聘廣告,稱高薪聘請港人長駐深圳工作3個月,惟未提及工作性質,相信為不法勾當,《星島》記者於是以應徵者身份聯絡,對方告知唯一工作是「套公司」,即擔任已註冊公司的法人代表,以便幕後老闆申請零售POS機系統洗黑錢,揚言公安難以追查,沒有被捕風險,若願意配合洗錢及逗留深圳3個月可獲150萬元報酬。知情者透露,基於多數港人在內地沒有欠債等紀錄,故此洗黑錢集團招攬「身家清白」的港人作為企業法人代表,較易向金融機構申請POS機,一旦不法勾當被執法人員揭發,受聘港人亦可被利用作犯罪集團的「替死鬼」。
報酬豐厚的「北上發財」廣告近日充斥社交平台,「深圳內地公司,3個月(需長駐、包食宿),到手金額100萬,每月生活費2萬,事後2年不得返去(內地)」,相信是為了利誘港人從事不法勾當,記者遂通過WhatsApp聯繫一名自稱姓黃的發帖者,獲告知是協助其老闆洗錢。黃表示,只需前往深圳提供香港身份證、回鄉證、住址證明,以及開通可供查核個人信用狀況的支付寶「芝麻信用」,並在其協助下「套公司」,即登記成為一間已註冊內地公司的法人代表,繼而向金融機構申請POS機系統,並連續逗留深圳3個月便可,「每月有2萬元津貼,3個月後有100萬(元)現金!」
要求長駐深圳3個月
為利誘記者參與洗錢,黃不久後開出更高回報,稱公司更改了部分福利,3個月合作的報酬由100萬元增至150萬元,且可每日分期領取,「如果可以嘅話就準備資料畀我,去到深圳見一次老闆,無問題就會開始做」。記者隨後藉詞拒絕。
POS系統即銷售點終端機,是用於完成電子支付和交易的設備,不少企業和零售商戶均採用,若在內地使用該系統,當局規定需向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申請,以防範洗黑錢等犯罪活動,過程中要提交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等,亦要提供詳細個人和企業資料,以供審視信用狀況等,若通過才獲發放POS機。
知情人士透露,犯罪集團為順利申請POS機洗黑錢,於是招攬香港人,因為多數港人在內地沒有欠債等紀錄,就算在香港信用狀況欠佳亦難以被揭發,故此企業以港人為法人代表較易申請POS機,繼而可利用該收款系統偽造買賣紀錄將黑錢「漂白」,也可以利用POS機的退款功能製造虛假退款,將資金轉移到其他帳戶,一旦不法勾當被執法人員揭發,受聘港人亦可被利用作犯罪集團的代罪羔羊。
對於犯罪集團成員聲稱協助洗錢後返港、5年不到內地便可免除刑責,記者翻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發現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法定4種情形不再追訴,當中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至於第191條「洗錢罪」,協助洗錢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節嚴重可處5至10年有期徒刑。從字面上看,若協助洗錢情節不算嚴重,5年後可免刑責。
訛稱洗錢追訴時限僅5年
不過,有內地法律界人士指出,刑事追訴時效應以立案日起計算,並非返港5年便逃過刑責,而且涉案人若刻意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追訴時限便不會計算,可終身追究,即使過了追訴期限,執法部門亦可申請起訴,「例如殺人可判死刑,20年後理論上可免刑責,但公安亦可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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