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倡中大修例 任命校長須3/4校董贊成

2022-12-15 12:16

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明天討論修訂《香港中文大學條例》與《嶺南大學條例》。前者除建議改變校董會組成,亦建議校長及常務副校長的任命須得校董會全體成員四分三投票通過,並賦予身兼大學監督的行政長官,直接委任司庫、校董會主席和副主席的權力。議員議案批評中大在反修例爭議中失信於公眾,校長續任與更改校徽「我行我素」,須「撥亂反正」改革校董會組成和管理架構。

議員鄧家彪、張宇人和劉國勳提出修訂《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規程,建議校董會聘任校長時除了按照目前規定,須考慮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外,亦要經全部成員四分三投票通過;常務副校長的聘任,亦須經校董會全部成員四分三投票通過。同時建議賦予中大監督,即特首有更大的人事任命權力,包括將司庫的任命權,由校董會轉移至監督。

目前校董會主席由監督根據校董會提名委任,副主席則由校董會從校董當中選出,議案建議兩者均由監督委任,毋須經提名程序。如修訂獲通過,中大校董會的成員人數由現時五十五人,減至三十四人,校內成員僅佔十一人,包括管理層及書院、學院代表,並加入學生會會長、研究生代表及教職員代表。

三名議員在議案中解釋修訂背景,指中大於一六年就精簡校董會成立專責小組,翌年諮詢後暫停運作至今,「其後中大在急劇惡化的政治漩渦中不能自已」。他們批評一九年中大處理「校園內人神共憤的暴動事件」時,態度和處理手法「嚴重衝擊公眾對中文大學的信任」,校董會處理校長續任和更改校徽時「我行我素」,「立法會有責任對此等亂象採取行動,撥亂反正,以向公眾交代。」

至於嶺大校董會提出修例建議,刪除學生會的定義,將校董會和諮議會的學生代表,由以往學生會會長出任,改由本科生代表及研究生代表取代。校方解釋,考慮到研究生人數增加,以反映學生的整體代表性。另外,建議讓校方可委任最多三名副校長,加強大學管理和促進發展。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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