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員校長延任申請 最遲明年1月20日提交
2024-11-05 10:58
教育局昨向資助學校發通告,提醒學校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須按照《教育條例》對退休年齡的限制,預先規劃即將退休的教員和校長的繼任安排。若學校採取一切合理方法後,仍未能找到合適的繼任人選,可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提出延任申請。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應先考慮任何可行的臨時措施,例如讓學校人員署任職務。
若需要推薦教員或校長延任,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須在最遲明年1月20日,經校監將申請書連同文件,送達該區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亦要提交書面證據,證明已採取一切方法,尋找繼任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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