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不懂法律從不是辯護因素

2022-09-23 08:13

二○一九年「理大圍城暴動案」,有三個被告陳子謙(二十七歲,廚師)、朱盛軒(二十八歲,侍應)及郭曉泰(三十三歲,殯儀管理職員)承認暴動罪,九月二十日在區域法院求情,卻被主審法官謝沈智慧怒斥「成個求情簡直胡言亂語!」三名被告的表態出了問題:

第一,等如不認罪。法庭早前索取三名被告的背景報告。法官謝沈智慧怒斥其中兩名被告朱盛軒和郭曉泰在報告中提及自己並非事前預謀參與暴動,謝官因而不接受他們的認罪,她說:「唔係佢認罪,我就俾佢認罪。」謝官批評朱盛軒說當日前往現場「睇熱鬧」,與他承認暴動罪的講法不符。她斥責辯方:「被告去『睇熱鬧』,這是參與暴動嗎?為甚麼讓他認罪。我不接受他認罪,因為這個並非『毫不含糊的答辯』(Unequivocal plea)。」朱盛軒的代表律師馬藻玉回應話:「被告初時係到場睇熱鬧,但後來逗留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謝官反駁指被告身上被搜出剪刀、士巴拿、生理鹽水及兩包索帶,她質疑:「去睇熱鬧咁樣睇嘅咩?」她追問:為何不用進行「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紐頓聆訊」即被告認罪後,但對案情有爭議,法庭可召開紐頓聆訊,聆聽控辯雙方對案情爭議的證據,再決定案情。謝官強調,案情會影響判刑。二、胡言亂語。謝官指另一被告郭曉泰表示自己在電視新聞中見到「理大人」被困,覺得可憐,便乘坐巴士前往理大,在油麻地下車,沿彌敦道行走的時候,突然有人逃跑,被告被捕。謝官質疑,「被告一落車就被人拉,為甚麼是參與暴動呢?坐巴士是參與暴動?」代表郭曉泰的大律師表示郭曉泰當日到暴動現場支持,又派物資,這些行為可以構成控罪。謝官批評,質疑郭曉泰為何要收取索帶等物資,辯方回應是因為物資是一整套,其中包含索帶。謝官又問:「人畀你,你就要嗎?」至此,謝官表示整個求情「胡言亂語」,指辯方的求情文件「成個流程,我睇唔明。」辯方的求情,理據混亂,甚至講到自己是無心犯案,等同否認控罪,令謝官質疑被告認罪的誠意和理據。三、否認案情嚴重。謝官其後逐一批評辯方的求情陳詞,斥責辯方大狀表示本案暴動並非最嚴重。謝官問辯方大狀:「你話俾我聽香港有史以來,有邊單事件一個鐘內擲二百五十枚汽油彈?」、汽油彈好似落雨咁樣」,「嚴重的示威導致警員彈藥不足,需要後退,簡直好似戰場一樣。」對於辯方指警員的傷勢不是很嚴重,謝官反駁:「有警員的手筋被割斷了!」另外辯方呈上暴動案判例給法庭參考,包括法官林偉權審理的案件,講及判刑三年多。謝官明言最近已有不同法官指其量刑起點過低。她同時提及代表陳子謙的大狀呈上的案例,曾被上訴庭指有錯,謝官問辯方大狀:「定係(你)想跣我呢?上訴庭話錯嘅嘢,你叫我去做?」法官如何如此嚴厲批評被告及其辯護律師的求情陳詞,實屬罕見。相信是謝官認為案情十分嚴重,並不是被告所講的那樣輕描淡寫。問題的關鍵不單止是被告,也與被告的代表律師,為甚麼會這樣陳詞。被告認罪,求法庭輕判,關鍵在於被告有悔意(Remorse),被告要承認自己犯下的罪行,然後真誠悔過,承諾以後不再重犯,這是認罪求減刑的核心考慮點。當事人過去有良好的背景及服務社會的往績,可能是邊緣性的考慮因素。而案中辯方求情表示:「被告年輕、未犯過事。」謝官指這不是求情的理由。從法律的角度,可以說上述的代表律師的求情理據質素很低,被告看來是法盲,不懂得法律,但大狀應該懂得法律,這樣為被告求情,怎能期望法庭接受?不懂法律,從來不是犯罪的辯護因素。法庭盡快從嚴判案,才是幫助「法盲」不會跟風犯案的最佳方法。事件讓我想起二○一一年的倫敦暴動,英國政府在暴動開始的短時間內,馬上召開特別法庭,一天二十四小時審案,連續審足兩星期,將大量被告快速審結下獄。英國快審嚴判,制止了那場暴亂。可惜二○一九年特區政府反應太慢,法庭判得太遲。

盧永雄

原文刊於《巴士的報》

 

編按原題為「做人最怕做「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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