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不懂法律从不是辩护因素

2022-09-23 08:13

二○一九年「理大围城暴动案」,有三个被告陈子谦(二十七岁,厨师)、朱盛轩(二十八岁,侍应)及郭晓泰(三十三岁,殡仪管理职员)承认暴动罪,九月二十日在区域法院求情,却被主审法官谢沈智慧怒斥「成个求情简直胡言乱语!」三名被告的表态出了问题:

第一,等如不认罪。法庭早前索取三名被告的背景报告。法官谢沈智慧怒斥其中两名被告朱盛轩和郭晓泰在报告中提及自己并非事前预谋参与暴动,谢官因而不接受他们的认罪,她说:「唔系佢认罪,我就俾佢认罪。」谢官批评朱盛轩说当日前往现场「睇热闹」,与他承认暴动罪的讲法不符。她斥责辩方:「被告去『睇热闹』,这是参与暴动吗?为甚么让他认罪。我不接受他认罪,因为这个并非『毫不含糊的答辩』(Unequivocal plea)。」朱盛轩的代表律师马藻玉回应话:「被告初时系到场睇热闹,但后来逗留现场鼓励其他人参与暴动。」谢官反驳指被告身上被搜出剪刀、士巴拿、生理盐水及两包索带,她质疑:「去睇热闹咁样睇嘅咩?」她追问:为何不用进行「纽顿聆讯」(Newton hearing)?「纽顿聆讯」即被告认罪后,但对案情有争议,法庭可召开纽顿聆讯,聆听控辩双方对案情争议的证据,再决定案情。谢官强调,案情会影响判刑。二、胡言乱语。谢官指另一被告郭晓泰表示自己在电视新闻中见到「理大人」被困,觉得可怜,便乘坐巴士前往理大,在油麻地下车,沿弥敦道行走的时候,突然有人逃跑,被告被捕。谢官质疑,「被告一落车就被人拉,为甚么是参与暴动呢?坐巴士是参与暴动?」代表郭晓泰的大律师表示郭晓泰当日到暴动现场支持,又派物资,这些行为可以构成控罪。谢官批评,质疑郭晓泰为何要收取索带等物资,辩方回应是因为物资是一整套,其中包含索带。谢官又问:「人畀你,你就要吗?」至此,谢官表示整个求情「胡言乱语」,指辩方的求情文件「成个流程,我睇唔明。」辩方的求情,理据混乱,甚至讲到自己是无心犯案,等同否认控罪,令谢官质疑被告认罪的诚意和理据。三、否认案情严重。谢官其后逐一批评辩方的求情陈词,斥责辩方大状表示本案暴动并非最严重。谢官问辩方大状:「你话俾我听香港有史以来,有边单事件一个钟内掷二百五十枚汽油弹?」、汽油弹好似落雨咁样」,「严重的示威导致警员弹药不足,需要后退,简直好似战场一样。」对于辩方指警员的伤势不是很严重,谢官反驳:「有警员的手筋被割断了!」另外辩方呈上暴动案判例给法庭参考,包括法官林伟权审理的案件,讲及判刑三年多。谢官明言最近已有不同法官指其量刑起点过低。她同时提及代表陈子谦的大状呈上的案例,曾被上诉庭指有错,谢官问辩方大状:「定系(你)想跣我呢?上诉庭话错嘅嘢,你叫我去做?」法官如何如此严厉批评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求情陈词,实属罕见。相信是谢官认为案情十分严重,并不是被告所讲的那样轻描淡写。问题的关键不单止是被告,也与被告的代表律师,为甚么会这样陈词。被告认罪,求法庭轻判,关键在于被告有悔意(Remorse),被告要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然后真诚悔过,承诺以后不再重犯,这是认罪求减刑的核心考虑点。当事人过去有良好的背景及服务社会的往绩,可能是边缘性的考虑因素。而案中辩方求情表示:「被告年轻、未犯过事。」谢官指这不是求情的理由。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说上述的代表律师的求情理据质素很低,被告看来是法盲,不懂得法律,但大状应该懂得法律,这样为被告求情,怎能期望法庭接受?不懂法律,从来不是犯罪的辩护因素。法庭尽快从严判案,才是帮助「法盲」不会跟风犯案的最佳方法。事件让我想起二○一一年的伦敦暴动,英国政府在暴动开始的短时间内,马上召开特别法庭,一天二十四小时审案,连续审足两星期,将大量被告快速审结下狱。英国快审严判,制止了那场暴乱。可惜二○一九年特区政府反应太慢,法庭判得太迟。

卢永雄

原文刊于《巴士的报》

 

编按原题为「做人最怕做「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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