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裁定4條性罪行條文違憲 彩虹行動:政府總是拖延回應

2019-05-30 18:40

陳諾爾表示,同志社群等待今日的裁決為時甚久。
陳諾爾表示,同志社群等待今日的裁決為時甚久。

性小眾倡權組織「彩虹行動」男義工前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中7項性罪行條文歧視男同性戀者,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法官今午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下令剔除其中4項違憲條文,但接納律政司建議,對3項受爭議條文作補救解釋。

「彩虹行動」發言人陳諾爾強調,現時中國大陸、台灣、澳門和英國都無針對男同性戀者的法例,即使香港於1991年廢除懲罰同性性行為的條文,卻仍保留幾條只針對「男男」性行為的法例。他批評政府即使知情,但每逢民間爭取進一步廢除該些條例,政府總是拒絕或拖延回應:「真係莫名奇妙,香港政府一直都唔肯改。」
陳諾爾形容,同志社群等待今日的裁決為時甚久,過往一直「受災受難」,每每有同性戀者因觸犯本案違憲的條文而上法庭,陳覺得「太唔公平」。

申請人楊柱永入稟挑戰的7項條文,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第118G條、第118H條、第118I條、第118J(1)條、第118K條及第141(c)條,其中第118條的G、H、J(1)及K項不受律政司爭議。陳諾爾引述楊柱永指,對自己能參與今次司法覆核感榮幸。

記者 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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