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府再列10條QA 解答外界質疑
2019-06-05 12:10
就政府修訂《移交逃犯》引起不少質疑,根據政府資料解答如下:
問1:修例後港人身家會否隨時被沒收?
答1:不會。《逃犯條例》針對是犯了嚴重刑事罪行的逃犯的移交。由於特別移交安排屬未有長期移交協定的補充措施,政府決定特別移交安排只處理最嚴重的罪行(即可判處最高刑罰七年或以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涉及移交犯人,是有關在香港錄取證供、搜證、凍結和沒收犯罪所得等方面所提供的協助和規定。就沒收犯罪得益提供協助,涉及的罪行須為刑罰不少於24個月監禁的罪行,要啟動亦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有關行為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港人及在港的外國人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財產,受《基本法》充分保障。
問2:港人在內地與人有金錢糾紛,被內地法庭裁決要賠錢,如不理會,在港的資產會被充公或凍結嗎?
答2:與《逃犯條例》不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涉及移交犯人。就針對與犯罪得益有關的刑事事宜協助,涉及的罪行須為刑罰不少於24個月監禁的罪行,要啟動亦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有關行為在香港亦屬刑事罪。如無依照內地法庭判決賠款,在香港屬民事糾紛,非刑事罪行。
問3: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人士會否被移交內地審理?
答3:任何可移交罪行必須是37項罪類之一,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即有關行為在香港屬刑事罪,以及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的嚴重罪行。政治罪行訂明是不會被移交,現有法例已有三條條文指明政治罪行或涉及政治性質的都不會被移交。
問4:建築測量界經常在內地參與工程項目,若不幸發生工業意外、或工程倒塌,相關人士會否被引渡?
答4:任何可移交罪行必須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即有關行為在香港屬刑事罪,以及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的嚴重罪行。在香港,要構成刑事罪行,必須要有犯罪意圖。
問5:教師在內地交流時,曾探討某些敏感議題,會不被引渡回內地?
答5:不會。逃犯移交絕對不涉及言論、出版、學術、新聞,這些行為的自由和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條例是針對嚴重罪犯,非一般市民,所有可移交行為必須在兩地都屬刑事罪行,在香港,言論、出版、學術、新聞的行為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
問6:會否因製作有關六四議題紀錄片而被移交?
答6:不會。條例是針對嚴重罪犯,非一般市民,所有移交要符合兩地雙重犯罪原則,即在香港亦屬刑事罪行。創作自由不會受影響。
問7 : 曾發表批評內地領導人的文章會被移交嗎?
答7:不會。逃犯移交絕對不涉及言論、出版、學術、新聞,這些行為的自由和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條例是針對嚴重罪犯,非一般市民,所有可移交行為必須在兩地都屬刑事罪行,在香港,言論、出版、學術、新聞的行為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
問8: 在內地過關時,攜帶超額無報稅煙酒,會否被移交?
答8:這罪行在港屬違反《應課稅品條例》,最高判監兩年,未達可移交的七年或以上門檻。
問9:港人在內地「包二奶」,會否被移交?
答9:若某人在香港結婚,並在內地或海外再婚,在香港觸犯重婚罪可判監七年;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則判監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達可移交的七年或以上門檻,故不會被移交。
問10:港人若在內地嫖妓,會否被移交?
答10:嫖妓在內地並非刑事罪行,只會行政拘留;在香港,嫖客不犯法,經營色情場所才違法,故在雙重犯罪原則下,在內地嫖妓不會被移交。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