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建劏房拒清拆違建築物條例 屯門工廈單位2業主判罰款逾11萬元

2019-06-10 16:06

兩名業主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共逾10萬元。 資料圖片
兩名業主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共逾10萬元。 資料圖片

屯門新平街一座工業大廈2名擁有同一單位的業主,因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所發出的3張命令,於上月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共逾11萬元。
   
涉及的屯門新平街一座工業大廈天台,加建了一個搭建物,面積約為220平方米,該搭建物被分成8個小房間用作居住用途,該工程進行前並獲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共同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此外,業主將工廈擅自改作住用用途,會對該大廈的佔用人構成嚴重消防和其他安全風險,令該大廈變得危險,亦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因此,屋宇署在發出清拆命令的同時,亦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5(2)(b)條及第26(1)條,分別向該單位的共同業主發出2張命令,着令他們在指定日期前中止住宅用途及進行補救工程。
   
由於有關業主於限期過後仍未有遵從該3張命令,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及第40(1B)(b)條向兩名業主提出3項控罪。兩人於5月31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並被判罰款共11.19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而在一座工業大廈裏擅自改作為住用用途,會增加該大廈的消防風險。此兩種情況均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及更改用途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屋宇署亦會持續就此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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