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建劏房拒清拆违建筑物条例 屯门工厦单位2业主判罚款逾11万元

2019-06-10 16:06

两名业主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共逾10万元。 资料图片
两名业主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共逾10万元。 资料图片

屯门新平街一座工业大厦2名拥有同一单位的业主,因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所发出的3张命令,于上月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共逾11万元。
   
涉及的屯门新平街一座工业大厦天台,加建了一个搭建物,面积约为220平方米,该搭建物被分成8个小房间用作居住用途,该工程进行前并获屋宇署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单位的共同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此外,业主将工厦擅自改作住用用途,会对该大厦的占用人构成严重消防和其他安全风险,令该大厦变得危险,亦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因此,屋宇署在发出清拆命令的同时,亦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5(2)(b)条及第26(1)条,分别向该单位的共同业主发出2张命令,着令他们在指定日期前中止住宅用途及进行补救工程。
   
由于有关业主于限期过后仍未有遵从该3张命令,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及第40(1B)(b)条向两名业主提出3项控罪。两人于5月31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并被判罚款共11.19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表示,僭建物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而在一座工业大厦里擅自改作为住用用途,会增加该大厦的消防风险。此两种情况均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及更改用途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屋宇署亦会持续就此采取执法行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1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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