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港大研究中心提特赦示威者警察化衝突 涉嚴重罪行除外

2019-12-23 16:10

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發表文章,提出透過赦免和/或豁免兩種特赦形式,以助處理香港目前持續的衝突。 資料圖片
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發表文章,提出透過赦免和/或豁免兩種特赦形式,以助處理香港目前持續的衝突。 資料圖片

反修例風波示威持續逾半年仍未平息,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發表文章,提出透過赦免和/或豁免兩種特赦形式,以助處理香港目前持續的衝突。研究中心冀特赦有望為過去數月因政治衝突而引致的社會撕裂「打開出路」,提供一個有助即時平復緊張局勢的短期方案。中心指,如果協商和實施得宜,可以為重建政府、警察、示威者和香港社會之間的互信奠下基礎。

該論文探討了特赦在香港法律框架下如何設計和實施,又指出,特赦在中港兩地歷史中源遠流長,在全球各地的和平建設過程中亦常見。文章又指,近期也有幾位香港時事評論員及社會領袖人物討論過特赦。

對於特赦最爭議之點,即反對特赦的常見理據之一,是法治要求執法上須一視同仁、不偏不倚。文章指,現時某些廣為接受的合法措施,本身效果其實與特赦無異。在香港現存法律框架下實施的特赦可以有多種方式,包括律政司不起訴的政策,行政長官向警察發出行政命令或指令,行政長官批出赦免或減刑,刪除示威者刑事犯罪記錄以及通過立法實施有條件釋放。

至於誰可獲得特赦、特赦應包括或不包括什麼罪行、特赦將如何運作等。文章指出,參照世界各地的經驗,就特赦計劃在設計上和執行上可怎麼處理這些問題提出建議,例如某些嚴重罪行(如謀殺、強姦和嚴重襲擊)可以排除在特赦之外,或有條件地批出特赦。特赦需要公平公正、涵蓋所有群體(包括示威者和警察)和有效率地實施方能見效。

文中指特赦包括4類人:被定罪、被檢控但未定罪、被捕但未被檢控,及被調查;可考慮特赦的罪行包括為向政府提出政治或社會訴求,而犯下公共秩序罪行。而警隊內部的人可能屬於第4類的人。

論文又提及,香港在特赦經驗上毋須捨近求遠,在1970年代,廉政公署成立未久,官府貪腐猖狂,當時特赦救了香港。

文中又指出特赦的好處,包括化解警察和示威者衝突、促進共融、幫助現在對社會不滿的年青一代融入社會各個階層等。

論文透過解釋何謂特赦、為何要特赦、特赦如何合乎於香港法律,和設計特赦時的考量,為香港公眾討論提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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