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禁蒙面法》違憲 泛民一方指法庭有權定義緊急狀態

2020-01-09 17:15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10月初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並下令《禁蒙面法》即時失效。律政司就此提出上訴,案件今於高等法院上訴庭開審。郭榮鏗在開庭前向傳媒指《禁蒙面法》只深化了社會矛盾,但無助解決政治爭議,故認為當局應該撤回上訴並接納原訟庭的裁决。

代表政府一方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陳詞時指,香港無論回歸前後亦一直維持是一個行政主導的系統,行政長官有權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並公布法律,亦有權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而《緊急法》在1922年已訂立,早於香港在九七回歸前已實行並被引用數次,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與基本法抵觸的法例外,應繼續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以保持法律上的延續性。

余續指《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 屬法例等一系列權力,即使案件與緊急狀態及危害公安無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則持有該權力。余指政府有權保護公眾免受傷害,亦應阻止示威者以蒙面方式為所欲為地施暴。法官指「危害公安」的定義為《緊急法》中的一大重要議題,亦與「相稱性準則」相關,故將於下午繼續就此作出討論。

法官下午在庭上指如大批民眾參與示威活動或集會遊行,但大部分民眾和平參與,只有少數人採取暴力行為,根據外國案例大部分民眾的集會自由亦不能因此被剝奪。余則指其他和平示威者或許仍能享有集會自由等權利,但集會並不應被暴力示威者所騎劫。而且不少暴力示威者以防毒面具或醫用外科口罩蒙面,令警方即使使用催淚彈或胡椒噴霧等工具,其有效驅散人群的成效亦會大大下降,可見不應讓示威者蒙面並有意圖地使用暴力參與「危害公安」的示威活動。

代表泛民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則陳詞指,法庭作為香港法治的「終極監護人」(Ultimate Guardian),法庭有權去定義《緊急法》中所指的「緊急狀態」及「危害公安」,亦有權詮釋《基本法》及《人權法》。而行政長官的權力只是由人大賦予,對於任何立法的權力亦非絕對。案件明早再續,以待政府一方的律師團隊準備有關「危害公安」的陳詞。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2:04
更新時間: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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