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交收內地狗肉食用遇警截查 葵涌2男女被帶走調查

2020-01-13 21:58

在內地部分地區,狗肉被視為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或進補食品,惟在香港早已嚴禁吃狗肉,而攜帶肉類入境亦屬犯法!葵涌一名男子疑交收由內地非法攜帶入境的狗肉時,遭警方截查,並檢走一袋「鮮肉」化驗,懷疑有人自內地帶狗肉返港賣給男子,暫列求警調查,不排除稍後有人被捕。

現場為葵涌葵盛東邨商場一家茶餐廳。上午近11時,一名手持一袋肉類的女子,進入上址與一名男子用餐,其間女子向男子大談該袋肉類新鮮。兩人高談闊論期間,鄰座食客聽到疑有狗肉字眼,於是暗中報案。警員聞訊到場,經調查後獲悉兩男女為街坊關係,不排除有人從內地購買一些懷疑狗肉,返港後轉售他人,遂將兩人帶署調查,該袋懷狗肉則轉交食環署鑑驗確定。

警方其後表示,早上10時42分,接獲一名52歲女顧客報案指,懷疑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藏有一袋狗肉。警方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後,檢獲一袋約重850克的懷疑狗肉。一名77歲陳姓男子及一名76歲黃姓女子涉嫌管有狗隻屠體被捕,二人為朋友關係。

內地吃狗肉不算違法,但在港卻是犯法行為,由內地攜帶煮熟的狗肉或預先包裝的狗肉食物返港,更是雙重犯法,包括過關時會觸犯《違反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進食則違反「禁食狗肉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禁止市民攜帶野味、肉類、家禽等入境。若輸入沒有衛生證明書的肉類,及家禽,會被罰款5萬示及最高監禁6個月。

本港早年曾有人因食狗肉而被判入獄,1998年2月,一名男子多次在將軍澳捕殺流浪狗作食用,被判罰款2000元及入獄一個月,為全港首宗因食狗肉判監案例。另2007年,4名男子在元朗屠殺自家豢養的唐狗,被鄰居檢舉遭起訴,4人全被判監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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