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教授未列出處被指抄襲提司法覆核 高院裁定敗訴

2020-03-18 16:59

城市大學電子工程學系講座教授陳忍昌,2013年向研究資助局遁交的計劃書中,因圖像沒有標明出處而被指抄襲,被罰兩年內不可申請研究資助,他曾提出上訴惟於2017年遭駁回,陳不滿决定而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今頒下判辭,指就本案而言抄襲的定義研資局介定,而該定義亦合理,裁定陳敗訴。

申請人陳忍昌,建議答辯人為研究資助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本案主要爭議在於抄襲的定義,陳忍昌認為抄襲必要包含「故意」此一元素,他就指研資局未能提供抄襲的定義;他又指研資局程序不公,例如未有披露懲委會的委會的資料等。

判辭中提到,陳忍昌稱自己「非有意」抄襲,法官則引述城大官網所言,不論有意或無意,只要未有列明出處及來源已屬抄襲。法官又指,抄襲的定義不屬法律觀點,城大16名教授一致裁定申請人屬抄襲,加上程序中無不公亦無違法,判決無可爭議之處。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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