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中聯辦需按22條遵守香港法律 有權力行使監督權
2020-04-18 19:32
特區政府就兩辦近日關於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運作的言論,今日發稿回應傳媒查詢。政府表示,中聯辦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政府指,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經過半年達15次會議仍未能選出主席,政府表示港澳辦和中聯辦對此表達關注和提出意見,無論從憲制、管治和操作層面來說都是理所當然,完全符合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並非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政府稱,一如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22條第3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政府強調,香港是中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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