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短期租約地潛建改用途11年 地政總署視而不見

2020-04-29 11:29

審計報告發現有短期租約地潛建改用途11年,地政總署未有採取行動。資料圖片
審計報告發現有短期租約地潛建改用途11年,地政總署未有採取行動。資料圖片

審計署發表新一份《審計報告》,發現地政總署並未就違反短期租約條件的情況所採取的管制行動,包括就每幅用地所發出的警告信和採取的跟進行動,涉及一幅短期租約用地上有違規構築,及涉及違反一幅短期租約用地的用途限制,但未有採取管制行動,審計署認為情況並不理想,指地政總署需要適時就違反短期租約條件的情況採取妥善的管制行動。

地政總署把一幅位於西貢的用地批予租戶 I 作私人花園和泊車的用途,租期由2002年6月開始,固定租期為5.5年,其後每半年續租。西貢地政處2017年10月實地視察,並在該短期租約用地上或毗連範圍發現多個違規構築物,包括毗鄰有蓋車位的增建門廊、增建貯物室、增建平台及樓梯、增建門廊,總面積達40.55平方米。

西貢地政處2018年7月認為必須就有關土地的違規情況採取管制行動,但截至去年12月,該處仍未就違反短期租約條件的情況採取任何管制行動。審計署認為,地政總署需要就短期租約用地上有違規構築物適時採取妥善的管制行動。

另外,政府1988年以局限性投標方式,把一幅位於南區的短期租約用地首次以短期租約J批予租戶J,以遷置受鴨脷洲北部填海工程影響的經營者。租期由1988年11月開始,並批出作輪機工場或海事相關行業的工場用途,固定租期為3年,其後每半年續租。

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在2002年1月實地視察,發現有關用地的處所用作經營零售商店,違反短期租約 J 的用途條款規定 。該地政處曾向租戶 J 發出兩封警告信,要求租戶糾正違規情況。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在2003年8月及2006年7月先後進行兩次實地視察,發現該處所的用途符合短期租約 J 的用途條款規定。

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進行2009年5月至2018年5月的9年期間,進行了四次實地視察,發現有關用地的處所用作經營零售商店,違反短期租約 J 的用途條款規定,但截至今年1月,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仍未採取任何管制行動 (包括發出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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