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散工涉藏士巴拿等罪脫 官接納被告「用於自衛」說法
2020-08-14 12:31
警方於去年9月初清晨葵芳新都會廣場外,在22歲男子背囊搜出士巴拿、行山杖、「豬嘴」等物品,警誡下稱用作自衛及守護連儂牆。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提到,被告在會面錄影中曾解釋「自衛」意思,稱「驚畀白衫人打先問朋友攞士巴拿」,表明無意傷害他人,只想安全離開,法庭接納其說法,指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管有該些物品用於傷害他人,裁定罪脫。
22歲被告李煒健,報稱任職酒店散工,控罪指他於去年9月2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士巴拿及行山杖,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辯方爭議被告警誡供詞自願性,林官今裁定被告屬自願錄取口供,並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林官隨即作出裁決。
林官指出,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管有士巴拿及行山杖,而考慮涉案工具是否屬攻擊性武器,要證明被告是否有攻擊的意圖。本案根據案發周遭環境判斷被告是否有攻擊意圖,當時工具在被告背囊中搜出,並無取出使用。而被告招認口供中提到要守護連儂牆及自衛,但並無相提到如何守護、如何自衛,有關招認模稜兩可,無助控方案情。
而被告在錄影會面記錄中有解釋自衛意思,提到怕有白衫人刀手襲擊,會面中非但無提到要以士巴拿用作傷人,反而有表明用於擋格襲擊,以在安全的情況下離開,接納被告非用於傷人。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用上述工具意圖襲擊傷人,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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