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助理涉管有攻擊性武器 押明日裁決

2020-09-01 17:32

女被告尹秀君。陳子豪攝
女被告尹秀君。陳子豪攝

去年11月中科大生周梓樂去世當晚示威期間,眾籌助理在黃大仙廟外被搜出管有扳手及雷射筆,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期間,辯方指處理證物的警員口供前後有重大出入,質疑口供可信性。該警員更於庭上被發現有一本私人記事簿記錄涉案情節,引起控辯雙方爭論該私人記事簿應否呈堂。

3位警員先後作供交代拘捕被告和處理證物經過,指當晚黃大仙廟附近有群眾聚集,翌日凌晨時份警員蘇明宇乘警車在附近巡邏,遇見一男一女即女被告見警車馬上轉頭走,遂追至黃大仙道截停被告二人,搜出涉案物品後拘捕被告。

辯方隨後質疑處理證物的警員林凱竣口供前後不一,其7月7日和上周三2份口供中分別指案發當晚從警員15928和58585接收證物,林解釋指當日2人一同前來交接證物,一時混亂錯寫警員。辯方又質疑其7月7日口供中,早晚2次交接證物均漏記了涉案雷射筆,連控罪中關鍵武器亦2次遺漏,質疑林口供不可信,非事實全部。

裁判官張天雁隨後追問林何以得知口供版本應以何者為準,林遂透露曾以私人記事簿記下案件細節,張官直言「未聽過警員有私人紀錄」。

辯方盤問第四證人警員張錦志時,指出張於11月9日晚上接收涉案證物後,便將之存放於三格櫃中長達4個月,直至4月測試證物才放入證物房,質疑張違反警例中,案件財物應輸入警方通用資訊系統的規定,而當中包括涉案關鍵武器,指難保曾調換證物。另張亦把被告手機放進櫃中,疑違反警例中關於櫃中擺放財物價值不得超過1000元的規定,辯方指做法隨意。張於盤問時亦承認自己違反警例。

辯方最後陳詞指基於案發現場環境平靜,難證明被告物品有傷人或非法用途,亦指證物鏈非完好,案件難以定罪。案件押後至明日下午3時半裁決。

26歲被告尹秀君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於去年11月9日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近黃大仙廟管有一支金屬扳手及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4:45
更新時間:17:32

警員林凱竣。陳子豪攝
警員林凱竣。陳子豪攝
警員張錦志(西裝)。陳子豪攝
警員張錦志(西裝)。陳子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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