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助理涉藏扳手雷射筆脫罪 官斥證物存私人儲物櫃達5月違常理

2020-09-02 16:22

女被告尹秀君。
女被告尹秀君。

科大生周梓樂去年11月在將軍澳示威期間意外墮樓身亡,引發全港多區示威。一名眾籌助理涉在黃大仙廟外管有扳手及雷射筆,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日審結。張天雁裁判官斥警員處理證物的手法粗疏及有違常理,令法庭不能確保證物沒有受干擾,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尹秀君(26歲)被控於去年11月9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近黃大仙廟管有金屬扳手及雷射筆。

張官今在裁決中指出警員處理證物的手法粗疏及有違常理之處,包括警員林凱竣事發後未有即時將證物處理事宜記在警員記事冊,直至事發後8個月因要上庭,才在口供中補寫,惟當中卻出了2個重大錯誤,即將接受證物的警員58585錯記成15928,並記漏了重要證物雷射筆。

他因上述錯誤而補錄了第二份口供,當中卻沒有解釋出錯的原因。另外,林昨日在庭上才首次披露他事後將把證物處理事宜寫在私人記事簿,但案件主管及主控卻一直蒙在鼓裏,而林亦毫不掩飾地表示,自己不清楚警察通例的規定。

另外,接收證物的警員張錦志沒有馬上將證物放入證物袋,而是存放在警署的私人儲物櫃長達5個多月,當中包括被告的手提電話,做法有違警隊通例。

張官指,證物處理是檢控重要的一環,警員的疏忽及不當令法庭不能排除證物受過干擾,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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