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撤銷施覺民終院非常任法官任命 今正式刊憲
2020-09-18 13:26
《星島日報》獨家得悉,特首林鄭月娥下令撤銷施覺民法官為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有關撤令於本月2日生效,並於今日正式刊憲。
施覺民法官在9月2日向行政長官提出辭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因此行政長官按有關法例撤銷施覺民法官的委任。施覺民法官沒有提及辭任原因。
消息指,特首林鄭月娥較早前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 484 章 ) 第 9(2) 條 ,撤銷施覺民法官較早前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 484 章 ) 第 9(2) 條 為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委任,由 2020 年 9 月 2 日起生效。
現公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行使《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1 章 ) 第 42 條所賦予的權力。
施覺民法官於2013年成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他於1946年在波蘭出生。他在悉尼大學取得文學士及法學士學位。自1980年起,他以大律師身分執業,並於1986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
施覺民法官於1997年署任新南威爾斯副檢察長。他於1998年獲委任為新南威爾斯首席法官,並一直擔任該職位至2011年。他於2003年以斐濟最高法院法官的身分聆訊一宗挑戰斐濟政府合法地位的憲政案件。他於2000年獲頒授AC勳銜。
根本司法機構資料顯示、終審法院現在本地4名非常任法官、包括包致金、陳兆愷、鄧國禎及司徒敬、以及14 名海外非常任法官,當中包括施覺民法官。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覺民於2016 年5 月在「香港律師」發表演說,題為「Justice ‘Seen to be Done’ or ‘Seem to be Done’」(公義「彰顯人前」還是「似乎彰顯」),強調司法公開原則在體制中擔當關鍵作用。該文簡述他在演說中提及的主要觀察,及他在活動後受訪時就社會公義及非常任法官對終審法院工作的貢獻表達的看法。
有人認為施覺民法官對社會公義的關注,掩蓋了他在新南威爾士擔任首席法官及其他政府公職時,作為變革推動者的功績。2012年接受《Company Director》雜誌訪問時,被問及他對社會公義的關注從何而來,他說可能在年輕時代已經形成。他說:「童年時,社會包容是很重要的議題,成為我的價值觀的重要部份。成長過程中,我聽說父母和兄長的倖存經歷,那時他們就住在奧斯威辛集中營附近。我一直明白社會包容對社會的重要性。」
施覺民法官指,司法公開的原則具備「憲法意義」,「體現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0條」。他指出,香港上訴法庭最近在Asia Television Ltd v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2013] 2 HKLRD 354, paras. 19–36 (「亞視」案)申明了這個原則,當中首席法官張舉能羅列有關司法公開的十個「基本原則」。他解釋:「這全面綜合了判例法對這個原則的核心、重要性和目的,以及應用這個原則的關鍵類別。」
施覺民法官解釋,「司法公開」原則的基本規則是司法程序必須在公開法庭進行,公眾和傳媒能夠到場。他續說:「即使兩方同意,但法庭不能同意非公開形式審理。基本規則的例外情況很少,而且有嚴格限制。正如我之前所說,普通法法庭訂立新情況排除公開聆訊的固有權力已喪失效力。公開聆訊是法庭本質的一部份,這個原則若有任何新的例外情況,只能依法制訂。」又指「司法公開的原則賦予普通法程序基本內容的特徵和能量,是多個具體規則的全部或局部起源。」
記者:徐曉伊
建立時間11:25
更新時間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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