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 罰款8.05萬及6.05萬元

2020-09-23 11:09

二人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罰款逾8萬元及逾6萬元。資料圖片
二人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罰款逾8萬元及逾6萬元。資料圖片

兩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本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罰款逾8萬元及逾6萬元。

兩宗個䅁涉及港島渣甸坊一幢商住大廈,於兩個毗鄰單位的違例平台搭建物,有關單位的面積各只有約20平方米,而搭建物的面積則約為80平方米及55平方米。上述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署方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個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同遭屋宇署於2015年及2018年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兩次被定罪及分別被判罰款共約5.7萬元及4.1萬元。然而,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第3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再次被定罪,並分別被重罰8.05萬元及6.05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署方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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