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 罚款8.05万及6.05万元

2020-09-23 11:09

二人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罚款逾8万元及逾6万元。资料图片
二人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罚款逾8万元及逾6万元。资料图片

两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于本月1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罚款逾8万元及逾6万元。

两宗个䅁涉及港岛渣甸坊一幢商住大厦,于两个毗邻单位的违例平台搭建物,有关单位的面积各只有约20平方米,而搭建物的面积则约为80平方米及55平方米。上述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署方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两个单位的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命令,故同遭屋宇署于2015年及2018年提出检控,并在东区裁判法院两次被定罪及分别被判罚款共约5.7万元及4.1万元。然而,该两名业主仍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第3次提出检控。有关业主再次被定罪,并分别被重罚8.05万元及6.05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署方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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