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襲警罪脫 官指未能肯定被告曾腳踢警員

2020-10-16 16:29

被告郭頌濂(左)。 陳子豪攝
被告郭頌濂(左)。 陳子豪攝

去年11月中「18區開花」示威活動期間,有示威者在天水圍堵路,30歲文員涉嫌在防暴警員撲跌另1名灰衣男子倒地時,以腳踢該防暴警。裁判官梁雅忻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指遇襲和作證的數名警員案發期間因混亂而視線受阻,事主供稱抓脫施襲者的鞋子亦不屬被告,未能肯定被告曾腳踢事主,故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梁官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晚警員到場執法,事主唐家裕欲追截並撲跌1灰衣口罩男時,倒地被10人圍踢。期間唐抓脫1施襲者鞋子,並抱緊其腳。之後數名警員上前制服被告。梁官接納3名作證警員包括事主口供,認為事主是誠實證人,作供努力憶述案發幾秒內事情。梁官續指然而由事主抓脫施襲者鞋子,到抬頭看見被告被制服時間上有分別;第三證人警員作供亦僅指混亂間只看到被告「向警員方向踢咗2腳」,故2人證供未能肯定被告曾踢到警員,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正因人阻而走開等可能。加上呈堂片段可見被告右腳鞋子於制服期間飛脫,而左腳仍然穿有鞋子,梁官認為事主抓脫的鞋不屬被告。梁官遂指未能肯定被告曾腳踢事主,基於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故裁定被告無罪。

男被告郭頌濂在去年 11 月 17 日,在天水圍樂湖花園外襲擊警員 58726 唐家裕。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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