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袭警罪脱 官指未能肯定被告曾脚踢警员

2020-10-16 16:29

被告郭颂濂(左)。 陈子豪摄
被告郭颂濂(左)。 陈子豪摄

去年11月中「18区开花」示威活动期间,有示威者在天水围堵路,30岁文员涉嫌在防暴警员扑跌另1名灰衣男子倒地时,以脚踢该防暴警。裁判官梁雅忻今午在屯门裁判法院指遇袭和作证的数名警员案发期间因混乱而视线受阻,事主供称抓脱施袭者的鞋子亦不属被告,未能肯定被告曾脚踢事主,故裁定被告袭警罪名不成立。

梁官引述控方案情指当晚警员到场执法,事主唐家裕欲追截并扑跌1灰衣口罩男时,倒地被10人围踢。期间唐抓脱1施袭者鞋子,并抱紧其脚。之后数名警员上前制服被告。梁官接纳3名作证警员包括事主口供,认为事主是诚实证人,作供努力忆述案发几秒内事情。梁官续指然而由事主抓脱施袭者鞋子,到抬头看见被告被制服时间上有分别;第三证人警员作供亦仅指混乱间只看到被告「向警员方向踢咗2脚」,故2人证供未能肯定被告曾踢到警员,不能排除被告当时正因人阻而走开等可能。加上呈堂片段可见被告右脚鞋子于制服期间飞脱,而左脚仍然穿有鞋子,梁官认为事主抓脱的鞋不属被告。梁官遂指未能肯定被告曾脚踢事主,基于举证未能达致毫无合理疑点下,故裁定被告无罪。

男被告郭颂濂在去年 11 月 17 日,在天水围乐湖花园外袭击警员 58726 唐家裕。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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