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國安法》案控辯申改訟費命令被拒 官指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就訟費裁斷
2020-10-23 16:09
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餐廳男侍應唐英傑,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被拒,法庭下令唐需支付雙方訟費,但唐一方申請免付訟費,律政司則申請唐應以彌償基準來支付懲罰性訟費。周家明法官及李運騰法官本週一駁回雙方申請,進一步確定雙方訟費需由唐支付,但毋須以彌償基準來計算。兩官今頒布判詞,重申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去就訟費作出裁斷,而且此案為首宗與《港區國安法》相關並對公眾深具重要性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故不應判以懲罰性訟費。
周家明法官及李運騰法官在判詞中指,唐一方指此宗人身保護令申請是因刑事案件所引起,法庭應對訟費評定沒有司法管轄權,但唐一方提出1910年及1987年等案例以支持其立場,惟兩官認為當年的做法經已過時,重申香港現今所有由刑事案件所引起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法庭均會就訟費作出裁斷,故裁定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去就訟費作出裁斷。
唐一方亦指唐有權因自己自由被剝奪,而申請人身保護令,但任何人不應因為害怕會被判以不利的訟費令,令希望申請人身保護令的人士卻步。唐一方認為由於本案是首宗與《港區國安法》相關的案件,又對公眾深具重要性,故有迫切需要透過人身保護令以澄清有關法律。兩官指評定訟費時唯一的酌情權為「公共利益訴訟」,但唐要求獲得保釋並非公共利益,故裁定唐應支付律政司的訟費。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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