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護髮」終極上訴得直 終院指男囚要剪短髮違性別歧視例

2020-11-27 10:51

梁國雄6年前在囚期間被逼剪短頭髮(小圖),「長毛」為護髮提終極上訴勝訴。資料圖片
梁國雄6年前在囚期間被逼剪短頭髮(小圖),「長毛」為護髮提終極上訴勝訴。資料圖片

「長毛」梁國雄六年前在囚期間被逼剪短頭髮,他質疑懲教署規定歧視男囚犯,2017年提出司法覆核得直,惟上訴庭翌年推翻裁決。「長毛」早前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終審法院5名法官今早頒布書面判詞,一致裁定「長毛」上訴得直。長毛今晨親到終院取判詞。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郝廉思審理。

梁國雄2014年入獄時被剪去標誌性長髮。他認為女性囚犯不必剪短頭髮,乃投訴懲教署歧視男囚犯。原訟庭2017年裁定梁國雄勝訴,判懲教署歧視,翌年被上訴庭推翻。梁國雄再終極上訴,今終院裁定長毛上訴得直。

懲教署常規令規定男囚犯的頭髮必須「盡量剪短」,女囚犯的頭髮在未經其同意時,不得剪至比進入院所前更短,故此女囚犯擁有選擇權,但男囚犯則沒有。終審法院裁定常規令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5(1)(a)條,男囚犯沒有權選擇頭髮長度的事實,顯示他們遭受的待遇差於女囚犯。終院並不接納懲教署所指,常規令是為了確保監獄紀律,及施加社會對男性與女性的既定造型,亦指懲教署的解釋缺乏合理關聯。

「長毛」在庭外說,「(懲教署常規令)性別歧視係好明顯架,對於個判決,贏左我覺得係應該架啦」。

「長毛」梁國雄為護髮上訴至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長毛」梁國雄為護髮上訴至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梁國雄在囚期間被要求剪去長髮。資料圖片
梁國雄在囚期間被要求剪去長髮。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5名法官今早頒布書面判詞,一致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

終院處理的爭論點在於規定男性囚犯(而非女性囚犯)的頭髮必須「盡量剪短」的常規令是否:包括要考慮2事項:
1.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5(1)(a) 條,從而根據該條例第38條屬於違法;或
2.不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而違憲

終院裁定懲教署常規令41-05是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5(1)(a)條,從而根據該條例第38條屬於違法。

判詞指《性別歧視條例》第5(1)(a)條所禁止的直接性別歧視,由以下四項元素組成:(a)一名人士獲給予的待遇有別於另一名(不同性別的)人士;(b)兩名人士的有關情況沒有重大分別;(c)投訴人獲給予的待遇差於該名與其比較的人士;和(d)如此待遇上的差異是基於性別。

終院認為沒有爭議的是常規令41-05滿足以上元素(a)、(b)和(d)。核心的爭論點是元素(c),即男性囚犯是否因沒有選擇權而「受到較差的待遇」。表面上,男性囚犯沒有權選擇頭髮長度的事實,顯示他們遭受的待遇已差於女性囚犯。因此,舉證責任轉移致署長:他須解釋男性囚犯的待遇爲何不差於女性囚犯。

上訴時署長解釋,常規令41-05旨在確保監獄紀律,因此要求囚犯的外型在合理程度上保持一致。而將香港社會上對男性與女性的既定造型應用於囚犯身上,便能達到這種一致。
但終院拒絕接納署長的陳詞。

判詞指,要確保監獄紀律和施加社會上對男性與女性的既定造型,缺乏合理關聯。署長沒有就此關聯提出充分的解釋。在無法證明此關聯的情況下,署長無法解釋男女囚犯之間為何有如此不同的待遇,繼而無法解釋為何那差別不構成較差的待遇。
另外,就證據而言,署長未能證明常規令41-05反映社會上對男性與女性的既定造型。
署長未能提供任何理據以證明在香港社會,男性的既定髮型是短髮,而女性的則可以是短髮或長髮。

上訴人基於《基本法》第25條所提出的申請,其結果將與基於《性別歧視條例》第5(1)條的申請一樣。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0:06
更新時間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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