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總總幹事許麗明改控阻差辦公罪 表證成立押下周裁決
2020-12-10 16:39
去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後示威活動期間,社工總工會總幹事許麗明涉嫌於金鐘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後被控以襲警。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先申請修訂控罪獲批,由襲警罪改控阻差辦公罪。裁判官鍾明新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決定不作供,辯方亦不傳召證人。鍾官押後裁決至12月16日早上。許續准保釋。
受阻警員憶述當日多次警告許立即離開現場,不要接近被捕疑犯不果,先後被許用左手推胸和撥腹而倒地。辯方播放片段顯示2人事發時曾一同踏到石壆凹位,其後跌倒,又顯示隨後有其他警員曾拉低許手時,擊中警員腹部,受阻警員同意或為意外。
受阻警員莊的朗主問下交代當日下午5時30分,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電車路附近,看見許先後走向警員後方被捕疑犯和犯人收集處,期間情緒激動。莊認為情況不樂觀,遂上前協助同僚,展開雙手攔截,嘗試阻止許接觸疑犯,並多次警告許不要衝向疑犯處及立即返回行人路。莊指許並未理會警告,嚷道「你哋唔好打啲小朋友」。莊續指2人走到馬路中石壆和沙地,自己再張手攔截時,許說「唔好阻住我」,然後遭許以左手推胸口致在石壆上失足跌倒,馬上感到痛楚。站起來後許正舉高雙手,莊指許重複叫道「做咩呀」後,突收起左手向莊腹撥一下,莊反應不來遂跌咗落馬路,許隨即被捕。
辯方質疑初看見許時,莊根本難以聽到許在說甚麼,只知許當時說話大聲,難以判斷其情緒激動,莊同意。莊亦認同在示威現場一般不會拘捕社工等人。辯方隨後播放現場片段顯示,莊所指許第1次推莊胸口致跌倒前一刻,莊許2人腳踏在2個石壆之間的凹位;站起來後莊曾左手搭著許左肩,另1位藍衣警員伸手拉低許左手,擊中莊腹,致發生第2次手撥莊腹致跌倒情景。辯方指出第1次跌倒出於意外,因2人踏到凹位上。莊不同意,認為若屬實應2人一同跌下。辯方回應指許片中亦呈跌勢,或由其他警員拉住背囊扶起。辯方質疑第2次事件中,莊一觸碰便倒下,要不「插水」,要不因混亂中同僚拉許手時,意外擊中莊腹。莊反駁並無「插水」,再指未能肯定許動作意圖,惟同意有機會是意外。
辯方藉片段顯示莊所指初看見許的位置有誤,莊指許立於電車路救護車後,觀看片段後莊同意記憶有誤,許並非於該處,辯方進而指出莊作供最初所見情緒激動的人或非許。辯方再透過片段質疑莊作供指許初時大叫大嚷,莊曾張手攔截,許轉身而去等皆不曾發生,指莊要不作假證供,以求誣告許,要不因當日長時間工作,事隔久遠而記錯,莊均表示不同意或不肯定。
辯方結案陳詞指阻差辦公控罪元素中,除了考慮許實際行為有否任何阻撓警員工作外,亦需考慮許是否具有意圖,本案中唯一不可抗拒推論不可能是許有意圖阻撓莊工作。辯方更指出莊供詞中,從未提及許行為阻撓其工作,亦無證據顯示。辯方最後強調莊不可信,供詞不合理不可靠,辯方同時並列2條案發時不同角度的片段播放,顯示莊供稱最初看見許時,許遠遠在莊後方,而莊視線中「完全冇可能見到」佢,斷言莊在此事上「講大話」,其後莊稱張開手攔截許一說亦非事實。
50歲被告許麗明被控於去年9月29日在金鐘金鐘道行車路近樂禮街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9035。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2:55
更新時間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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