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警員證供可靠成疑 20歲男生2項拒捕罪脫
2020-12-23 11:07
去年9月21日大批市民聚集在將軍澳PopCorn外發生警民衝突,期間20歲男學生被捕,被控2項拒捕罪。裁判官屈麗雯今早於觀塘裁判法院雖指被告受襲下沒有查問對方身份,證供有違常理,惟2位警員均未有在書面供詞和記事冊記下被告拒捕詳情和重點,可靠性成疑,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2項拒捕罪名不成立。再基於被告當日無故跟隨眾人奔跑而無合理解釋,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屈官先引述被告證供指其當日聽到人大叫「快啲走呀」便跟著眾人跑,後來遭人連番從後推肩胛骨致幾近跌到、拉手臂、推左肩胛骨,最後被攔腰抱住再壓在地上,有人用硬物打其手、頭和腰。屈官指被告任由人襲擊卻不作查問,不了解對方身份,說法違反常理,無故跟隨他人奔跑亦不合邏輯,故不接納被告證供。
屈官其後分析高級警員50854證供,其指與被告一同跌倒後壓被告左肩,被告反身推警員胸口,力度不大致警員僅「郁一郁」,其後警員起身,先後稱與被告相距10尺和3個身位。屈官直言不能理解,10尺長度遠超3個身位,警員又未有解釋何以2人起來後相距如此之遠。屈官指警員未有在記事冊和書面證供中紀錄被告起來後再推警員一下,而此屬重要指控,卻事隔一年後才於庭上重提,屈官遂認為警員證供可靠成疑。警員接受盤問時屢回應指不記得、不同意,甚至未能認出被告衣著,態度不肯定,顯示其記憶不清晰,其證供亦不足以依靠來支持另一拒捕控罪。
屈官再引述警員16011證供指在身後緊抱被告時,被告不斷反抗掙扎,用手和手肘推向警員。然而屈官指出在警員記事冊和書面供詞上僅有「反抗掙扎」的概括指控,缺乏拒捕詳情,其後才於庭上交代,故證供亦可靠成疑。屈官最後指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遂裁定被告2拒捕罪脫。
被告陳的民被控於去年9月2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將軍澳廣場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6011及高級警員5085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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