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恆公眾地方參與打鬥罪成 官斥行為態度惡劣判罰$1500

2020-12-23 17:36

被告周永恆及其妻。陳子豪攝
被告周永恆及其妻。陳子豪攝

藝人周永恆涉嫌去年底於尖沙嘴與便利店送貨員打架被票控,早前受審,今午偕太太到庭,裁判官熊雪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不接納周永恆自衛辯解,指當時周永恆被打致倒地後曾握拳衝向對方向其上半身伸展,認為周永恆有參與,裁定其在公眾地方參與打鬥罪名成立,判刑時指事發因其行為態度惡劣,遂判罰款1500元。

周永恆是日穿著棗紅色外套黑褲黑鞋,庭上神態自若,開庭前施然走到一旁用庭內酒精搓手液消毒雙手,再用紙巾拭抹,更回頭向太太說「好似準備打拳」。開庭後熊官先指案件爭議在周有否參與打鬥的暴力情節,包括於店內開打前周曾身體靠近對方用帽尖戳對方人中、周被打至倒地後起身衝向對方及在店外有否出拳打向對方背部。熊官指送貨員同事承認記憶不清晰,證供未必可靠,而送貨員李崇滿都未能肯定店外打鬥情節,加上控罪範圍並不包括店外,故不接納店外打鬥為定罪考慮。熊官裁決期間,周永恆不時左顧右盼,搔首抓背。

熊官再指有關店內案發經過,李證供簡單直接可信可靠,而雙方均同意依賴閉路電視片段。熊官再考慮到於店內周行為是否屬自衛,先指開打前李雙手放身後,避免與周接觸,周則不斷以粗言穢語挑釁,身體和頭前靠致帽尖接觸到李,惟認為周雖行為令人討厭,但非明顯蓄意襲擊,不能確定為暴力行為。熊官續指周被打至倒地後起身衝向李,雙手向李上半身伸展,右手握拳。熊官反駁周辯解因腦有水瘤沒有還手,指周當時有充裕時間空間離開,卻衝向對方,奈何對方更高大故先被擊倒,顯示周意欲還手,構成參與打鬥而非自衛,遂裁定周罪成。

裁決後周抱手在胸,法庭保安勸喻周放下手時,周回道「凍呀,唔得呀?」。甫求情周永恆便問道「我有冇得上訴?」,重複指法庭裁決僅基於「覺得我有動機還手」,憶述案發後受傷流血到醫院求醫,「頭痛咗2個星期」,身受一連串傷勢,而李「一滴血都冇流呀」,結果僅罰款700元,自己卻「成年唔敢出街,見到貨車都驚」。周開始哽咽多番高呼「我係流血嗰個呀,我掂都冇掂過佢」,再激動地描述指自己「血已經付上咗」,生理上已承受陰影逾年,審訊時翻看片段時連續受創。

熊官隨後引導周交代個人背景,周提到自己正發展電動車生意,為一家三口的經濟支柱,惟「今年全力在家抗疫」,不願透露詳情下指收入僅餘10份之1。周隨即再求情指,「打到我爆晒缸」李都只罰款700元,「起碼唔好罰得多過佢」,又大聲感歎「唔知點面對爸媽,原來我有罪」。

熊官判刑時指事發因周永恆當時行為態度惡劣,傷勢較重但罪責並不較輕,否認控罪定罪後不獲減刑,希望周反省行為態度,判處周永恆罰款1500元。周永恆聞言不斷向熊官高叫「抵呀!多謝你呀!好公義呀!請受我一個鞠躬」,隨即向熊官鞠躬。退庭後周又低吟「點會(對法庭)有信心?」、「人治咗,法治已死」。

36歲被告周永恆被控於2019年12月10日凌晨時份,在尖沙嘴樂道一間便利店內,與一名姓李男子非法打鬥。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时間15:30
更新時間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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