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生認妨礙港鐵列車1項襲警罪成 官明言或判禁閉式刑罰
2021-01-06 16:50
前年9月2日19歲男生響應網民發起的「超合作運動」,在樂富站以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上,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項公眾妨擾罪,但否認2項襲警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屈麗雯今午在觀塘裁判法院接納其中1名受襲警員證供,指其盤問下不受動搖,故裁定被告1項襲警罪成;而因片段顯示被告無意圖襲擊另1名警員,故裁定另1項襲警罪脫。辯方求情指被告學業成績優良,屢獲獎學金,體育表現出色,希望法庭輕判。屈官明言「相當大可能判處禁閉式刑罰」,押後判刑至本月20日早上,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看管。
屈官先描述片段顯示受襲警員B正追逐一批人而其中被告在月台上,受襲警員A與另一警員趕上支援,嘗試用警棍制服被告,此時B從旁抱住被告,被告為躲避警棍彎身後退。
屈官裁決時指受襲警員A證供關鍵且清晰直接,盤問下不受動搖。雖然辯方質疑片段沒有顯示A受襲,但屈官認為受襲過程應發生於片段拍攝之前。辯方又質疑A書面供詞和庭上證供先後分別稱被告用上半身撞向自己上半身和右前臂,前後不一。屈官認為A解釋上半身被撞時舉起右臂阻擋,致右前臂疼痛痳痺,前後說法無「不能磨合的差異」,傷勢亦吻合受襲過程,事隔一年作供未能盡善盡美亦可理解。屈官認為A整體說法合情合理,符合邏輯,而辯方質疑無實質證供支持,故接納A證供,裁定被告1項襲警罪成。
屈官再談到B迎面攔截並從右抱住被告時,被告正彎身後退,躲避另外2名警員警棍。播放片段後,B又曾更改書面供詞,指不肯定被告有否發力撞向B。屈官遂認為可能是B衝上撞向被告,或被告退後撞到B,其合理推論為被告無意圖襲擊B,故裁定另1項襲警罪脫。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指被告修畢嶺南大學文憑課程,屢獲獎學金,現升讀教育大學運動科學系,為人有理想,希望將來成為體育隊伍軍醫。辯方續指大專講師稱讚被告認真有禮,學習表現令人非常滿意,從事無償實習毫不敷衍,對特殊兒童細心體貼,運動成績亦不俗。辯方再指被告因一時衝動,受網上號召犯案,現已有悔意,明白影響到市民,將來會以專業貢獻香港,希望法庭考慮到案中無財物損失,方式較和平不激進,予以輕判。屈官遂押後判刑以待索取報告。
被告賈雲龍承認於前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其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A及警員B。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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