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大宅僭建罪成上訴遭駁回 官指裁斷正確定罪穩妥
2021-01-08 15:52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因在屯門小欖獨立屋僭建水池構築物而被屋宇署票控,裁判官前年裁定潘僭建罪名成立,判其罰款兩萬元。潘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杜麗冰法官今午頒布書面判詞,指出裁決官裁斷正確,定罪穩妥,而且控罪最高罰款為40萬元,但潘樂陶只是被判2萬元,故並非嚴厲刑罰,最終駁回其定罪及刑罰上訴。
杜麗冰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建築物條例》清晰寫明,建築工程 (building works)包括任何種類的建築物建造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土地勘測、基礎工程、修葺、拆卸、改動、加建,以及各類建築作業,同時亦包括「排水工程」,可見涉案的水池構築物亦是建築工程。上訴方雖辯稱涉案的水池構築物是被自由擱置在裸地上,易於組裝及拆卸,杜官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到該構築物有高度流動性,即使出於美觀才加建四塊木板包圍水池構築物,但木板已令整個構築物更加長久及固定,如拆除四塊固定木板便需重鋪地面的工程。
上訴方辯稱涉案水池構築物沒有對獨立屋的花園,造成任何結構性影響或安全風險,而案例指明即使構築物沒有影響樓宇安全,但卻不能排除它屬於僭建物。杜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已全面考慮到其性質、預期用途、固定性、永久性、尺寸大小、組裝及卸除簡易性,在裁決時從來沒有犯錯。另外,有關控罪的最高罰款為四十萬元,但潘樂陶只是被判罰款兩萬元,故並沒有判刑過重的問題出現,最後駁回潘就定罪及刑罰的上訴。
78歲被告潘樂陶被控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為屯門小欖樂翠街海詩別墅三號屋的擁有人,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述處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建造一個水池構築物(大約尺寸為2.5米x4.65米x1.24米),涉嫌違反建築物條例。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4:31
更新時間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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