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男子藏雷射筆現身示威區 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2021-02-06 11:38
27歲地盤工人涉在前年11月在油麻地示威活動中,以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他否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在審訊時指自己當時與友人在餐廳用餐。鄭念慈裁判官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出裁決,指被告的確有工作需要使用雷射筆、口罩、勞工手套等物件,控方未能穩妥地證實被告便是當日使用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的男子,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報稱任職送貨員的陳勁安(27歲)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及永星里交界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鄭念慈裁判官裁決時指,警方指出案發當日有一名男子在案發地點以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被告指自己當日與3名友人到餐廳吃飯,飯後再到果汁店聊天,當時不可能出現在警方防線附近。被告的上司作供時清晰詳細解釋,被告工作上需以雷射筆指揮貨車需要或不需要入油,口罩及勞工手套等是工作用途,工作地點亦沒有為員工提供貯物櫃,故員工需隨身攜帶涉案物品。
鄭官接納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原因,但本案重點爭議是被告有否用雷射筆射向警方防線作傷人之用,而涉案片段只顯示案發現場有多名黑衣示威者,但「係咪被告就好難講」。鄭官認為控方未能穩妥地證實被告便是當日使用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的男子,根據疑點利益歸與被告的原則,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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