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藏灌水泥鐵通改判囚3月 上訴庭強調若刑罰過輕變相發出錯誤訊息

2021-02-10 16:54

案件由上訴庭由3位法官左起:潘兆初、彭偉昌及潘敏琦負責審理。
案件由上訴庭由3位法官左起:潘兆初、彭偉昌及潘敏琦負責審理。

21歲男生司徒浩燊前年11月在沙田大會堂附近被搜出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承認控罪後被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判囚10日。律政司後來申請刑期覆核獲批,改判囚3個月。上訴庭今交代裁決理由,並強調,如果刑罰過輕,變相對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以為年輕人會獲法庭輕判。而且,法庭判處不合適的刑期,表面上似乎對被告有利,但刑期覆核成功後,結果不但會導致他失望,亦會打亂他的更生計劃,故法庭須處以相稱的刑罰。

上訴庭強調,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刑罰,只有拘留式的處罰。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在量刑時,曾對男生的窘境表示同情和惋惜,又表示不明白控方為何不以較輕的條例治罪。但上訴庭雖理解裁判官對控罪選項有關注,但根據憲法訂明律政司主管的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即使裁判官由衷認為本案可透過其他方式解決,較為合適的做法是聽取答辯前跟控辯雙方有克制下的溝通,讓對方知道法庭關注的地方然後考慮。

然而裁判官在被告求情後再提出質疑,難免會令人誤以為量刑時,受他對控罪選擇不滿的影響。

至於男生在交代鐵通的由來時,語焉不詳,前言不對後語,反映他是試圖就鐵通被改裝一事置身事外以減輕罪責。法庭認為,由於水泥有重量,任何人根本不可能注意到它們較空心鐵通重。鐵通注入水泥後增加堅固性,故更具殺傷力,律政司以公安條例起訴男生是合理的,反而裁判官質疑檢控決定,是錯誤理解甚至忽略了本案嚴重性。然而,根據裁判官量刑時的口脗,顯示他不滿律政司檢控決定,受影響下量刑,因而犯上原則上錯誤,他又毫不諱言如果法例容許,他會毫不猶豫以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處理本案。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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