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禁蒙面法示威售貨員涉拒捕罪成須還押 官索勞教及社服令報告

2021-02-26 16:46

東區裁判法院王證瑜裁判官判被告罪名成立,需即時還押。 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王證瑜裁判官判被告罪名成立,需即時還押。 資料圖片

政府去年10月5日實施《禁止蒙面規例》,當日多區發生衝突。事隔9個月,22歲男售貨員被控抗拒警務人員罪。今在東區裁判法院由王證瑜裁判官判刑,被告被判罪名成立,需即時還押,案件押後至3月12日等侯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情指,黃子純被控於去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案件與公眾活動有關,警員調查被告期間,被告涉一次過推開兩名警員,其中一名警員跌倒受傷。

王官指案件第一個爭議點是辦方指拘捕黃的警員並無合理懷疑截查黃,王官並不同意這點,王官稱被告的衣著及口罩讓警察懷疑,而被告當時出現的時間及地點均相當接近示威,而當時亦有相同打扮的人用雷射筆照向警察。

第二個爭議點是辦方稱被告聽不到警方截停的指示,而王官指出,證據中有一條片段能清楚聽到警方給予被告3次停低的指示,但被告不但沒有停低更嘗試逃走,王官覺得被告聽不到3次指示並不合理。

而第三個爭議點是被告跌低的動作,辯方指黃會跌倒是因為想企直,但後來被東西絆倒才會跌低。會向警員掙扎是因為如果當時不掙扎 ,會不能呼吸,頭會直撞向地面。王官不同意說法並復述證據內容指,證據片段中顯示被告聽到警方截停指示時並無停低,更用手推向2名警員,嘗試掙脫警員截查才會跌倒,掙扎行為更連累截停的警員一同跌倒。

而第四個爭議點是黃到底有沒有逃跑,王官復述證人作供,警員指黃跑了4-5米,而總警司則稱黃跑了2步。王官指雖然2名證人口供不一致,但認為這些不一致只是大概數字,對供詞可信性影響不關鍵。

另外辯方亦指出,拘捕黃的警員及總警司使用了不合適的武力,2名證人在拘捕行動中按壓黃在地上並使用胡椒噴霧。但王官指因為黃嘗試逃跑,更有掙扎的行為,故認為拘捕黃的警員並沒有使用過份武力。王官亦指,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的傷勢是由警方拘捕所造成,首先王官指記錄黃傷勢的相片為黑白照,根本看不清楚。另外,被告亦曾經跌倒過,故不能證明那些傷勢由警方拘捕行動所造成。王官最終判黃罪名成立。

王官指,有鑒最近律政司的覆核判詞,判刑將會考慮,被告犯案的環境,以及犯案可能會帶來的效果。

法庭記者:徐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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