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區議員董健莉提選舉呈請指對手吳定霖涉舞弊 官剔除美城苑法團主席涉案

2021-03-01 13:14

董健莉(左):吳定霖(右)。資料圖片及網圖
董健莉(左):吳定霖(右)。資料圖片及網圖

民建聯沙田(大圍)前區議員董健莉去年入稟高等法院作選舉呈請,指勝選對手吳定霖、大圍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鄧耀榮及沙田區議會選舉主任陳婉雯,涉嫌在選舉中作出發布虛假陳述等舞弊或非法行為,要求法庭裁定吳定霖屬非妥為當選。鄧耀榮指自己並非當選人或選舉主任,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亦不願意參與其中,所以不應被列為答辯人,故申請剔除訴訟。楊家雄法官今頒布判詞,裁定鄧在法律上不可被列為本選舉呈請的答辯人,故批准是次剔除申請,下令董需支付鄧的訟費。

呈請人為董健莉,答辯人為勝選對手吳定霖、大圍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鄧耀榮及沙田區議會選舉主任陳婉雯。董在入稟狀指,美城苑業主立案法團以個人名義表明支持民主黨吳定霖,到處張貼宣傳海報及橫額並派發宣傳單張,更去信美城苑家家戶戶作宣傳。而去年董的議員辦事處曾被噴上「賣港」、「天滅中共」、「共狗」字眼,董的宣傳海報及橫額被多次破壞,選區行人隧道多處貼有「一票不投民建聯」等字句,區選點票時董亦曾被指罵及圍堵,令董未能參與現場點票過程。

代表鄧耀榮的譚俊傑大律師指,鄧當時是以個人名義支‍持吳定霖,而且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1條,鄧在法律上不‍可被列為選舉呈請答辯人,而且鄧就選舉呈請的結果沒有任何利益或利‍害關係,亦不願意參與其中。代表董健莉的鍾凱婷大律師則指,《區議會條例》第51條沒有排‍除鄧亦可被列為答辯人。楊家雄法官在判詞中表示,考慮《區議會條例》整體的字詞、條文文意、立法背景、歷史及立法目的後,認為《區議會條例》第51條只容許當選人及選舉主‍任被列為呈請的答辯人,故批准鄧的剔除申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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