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区议员董健莉提选举呈请指对手吴定霖涉舞弊 官剔除美城苑法团主席涉案

2021-03-01 13:14

董健莉(左):吴定霖(右)。资料图片及网图
董健莉(左):吴定霖(右)。资料图片及网图

民建联沙田(大围)前区议员董健莉去年入禀高等法院作选举呈请,指胜选对手吴定霖、大围美城苑业主立案法团主席邓耀荣及沙田区议会选举主任陈婉雯,涉嫌在选举中作出发布虚假陈述等舞弊或非法行为,要求法庭裁定吴定霖属非妥为当选。邓耀荣指自己并非当选人或选举主任,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亦不愿意参与其中,所以不应被列为答辩人,故申请剔除诉讼。杨家雄法官今颁布判词,裁定邓在法律上不可被列为本选举呈请的答辩人,故批准是次剔除申请,下令董需支付邓的讼费。

呈请人为董健莉,答辩人为胜选对手吴定霖、大围美城苑业主立案法团主席邓耀荣及沙田区议会选举主任陈婉雯。董在入禀状指,美城苑业主立案法团以个人名义表明支持民主党吴定霖,到处张贴宣传海报及横额并派发宣传单张,更去信美城苑家家户户作宣传。而去年董的议员办事处曾被喷上「卖港」、「天灭中共」、「共狗」字眼,董的宣传海报及横额被多次破坏,选区行人隧道多处贴有「一票不投民建联」等字句,区选点票时董亦曾被指骂及围堵,令董未能参与现场点票过程。

代表邓耀荣的谭俊杰大律师指,邓当时是以个人名义支‍持吴定霖,而且根据《区议会条例》第51条,邓在法律上不‍可被列为选举呈请答辩人,而且邓就选举呈请的结果没有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亦不愿意参与其中。代表董健莉的锺凯婷大律师则指,《区议会条例》第51条没有排‍除邓亦可被列为答辩人。杨家雄法官在判词中表示,考虑《区议会条例》整体的字词、条文文意、立法背景、历史及立法目的后,认为《区议会条例》第51条只容许当选人及选举主‍任被列为呈请的答辩人,故批准邓的剔除申请。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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