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暴動及非法集結 不在場可入罪
2021-03-25 18:23
涉嫌參與前年7.28上環暴動的湯氏夫婦與一名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脫。原審法官郭啟安認為在「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現場的三人。律政司就此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結果不會影響三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庭今午頒布判詞指,「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除非被法規清楚或隱含地排除,而「共同犯罪計劃」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故不在現場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的參與者會招致獨立刑責(independent liability),從犯或幫兇則會招致從犯刑責(accessory’s liability),罪犯刑責並非取決於證明主犯干犯了主要罪行,及幫兇協助或鼓勵了他人犯罪,而是取決於每位共同犯罪者之參與程度。法律把罪犯分成主犯及幫兇,只是為了分辨他們在案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絕不是指幫兇比主犯有較輕罪責。
潘官表示,《公安條例》的立法目的正是要維持作為文明社會的香港之公共秩序,對香港的安定及發展至關重要,同時涉及莫大公眾利益。共同犯罪者毋須身處在案發現場,而如主犯被裁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成,協助或鼓勵主犯犯罪的幫兇亦會隨即被裁定同罪罪成,因為主犯及幫兇均破壞了公共秩序,故無論是主犯、幫兇或共同犯罪者均需負上刑責。
潘官認為一旦「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便會對香港的公共秩序帶來災難性後果。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擁有高流動性,有複雜精密的分工安排,參與者能擔任各式各樣的角色,例如主腦負責遙距監視場面及發出指令,有人負責提供資金及物資,有人負責透過社交媒體或致電方式宣傳非法集結及暴動,有後援者在案發現場附近收集磚頭及汽油彈等各種武器,有人從旁監視並告知示威者警方部署,有人提供車輛接送讓示威者逃離現場。無論他們擔任什麼角色,他們屬於與主犯齊心協力,故與主犯一樣有同樣罪責。
潘官指每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時,和平示威者或路人應該盡早離開現場,如現場情況不容許他們離開現場,並不代表他們干涉「非法集結」與「暴動」。反之,一旦他們在現場參與暴力行為,他們便不再是和平示威者或旁觀者,他們亦需為此負上刑責及受到法律制裁。上訴庭故認為在「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引用從犯原則及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並不會令無辜者被濫告。
辯方在審訊時曾提出,現今科技發達,市民廣泛使用社交媒體,如Whatsapp、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等,如果市民在任何社交平台上發表留言、傳送訊息、讚好分享,便會被視為共同犯罪者,恐怕會間接違背言論自由。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市民亦不能因「言論自由」而免受法律制裁,一旦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是從犯或共同犯罪者,他們便不能是以「表達言論自由」來作藉口的無辜者。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高院法官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並不尋求推翻本案裁決。無論上訴庭裁決如何,均不會影響本案三名被告的脫罪結果。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5:42
更新時間: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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