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毀「喜茶」改判入更生中心 判詞指「裝修」與私了無異須從嚴處理

2021-04-21 16:15

連鎖茶飲店沙田「喜茶」店遭人破壞。資料圖片
連鎖茶飲店沙田「喜茶」店遭人破壞。資料圖片

去年5月13日全港多區舉行「和你Sing」活動「慶祝」特首林鄭月娥生日。現年17歲的少年周建諾,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內地連鎖茶飲店「喜茶」以石頭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萬5200元,當時有人在店外指揮及把風,企圖阻止商場保安進店。周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早前裁定原有判刑明顯不足,認為原審裁判官排除拘禁式刑罰屬原則性犯錯,終改判周入更生中心。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案件屬有預謀和計劃周詳,而犯罪者遮蓋容貌,而原審裁判官沒有明確指出及處理;亦沒有辨識本案與反修例運動相關的背景,強調讓「青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認為此做法不當。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詞中指,本案屬有預謀和計劃周詳,除破壞茶飲店亦包括阻礙保安員,而犯案者遮蓋容貌,事後難以追查,而原審裁判官沒有明確指出及處理。他強調讓「青少年罪犯」改過自新的重要,非一般做法。而判刑當日被告差一日便滿17歲,法庭把他等同為16歲以下的少年犯處理並不合適。

另外,判詞表示原審裁判官沒有明確辨認本案的反修例運動背景,案發地點為出事熱點,警員證人在展開拘捕行動後被圍堵及襲擊,法庭都不能漠視相關背景,加重本案嚴重性。

此外,判詞亦指案中此類坊間俗稱為「裝修」的行為,其實就是對不同背景或立場的人肆意攻擊,帶有仇視及霸凌等效果,與「私了」無異,行為惡劣及對社會造成破壞,法庭須從嚴處理。

綜合以上情況,判詞指被告應被處以拘禁式的刑罰,但考慮到他的年紀、態度、身體情況和造成的破壞有限等,故判以更生中心。

法庭記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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