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無即時記錄證物 20歲學生涉管有雷射筆裁定罪脫

2021-04-27 12:25

被告盧建熹脫罪。資料圖片
被告盧建熹脫罪。資料圖片

前年11月8日,全港多區有市民悼念離世的22歲科大學生周梓樂,及後演變成衝突,案發時20歲學生涉在香港仔用激光筆射向警員方向被捕,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脫。鄭紀航裁判官指警方在處理證物時未有進行記錄,導致證物鏈有缺失,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雷射筆屬於被告。

被告盧建熹(20歲),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激光光束的裝置。

鄭紀航裁判官裁決時指,涉事警長在被告身上搜獲雷射筆,並在回到警署後將雷射筆交給另一名警員後,沒有填寫相關紀錄。而雷射筆為案中重要物品,警察必然知道,但卻沒有即時做記錄,反而在事隔幾個月後才補寫。在此情況下,雖然警長在庭上描述的雷射筆的外觀、光速及顏色等均與本案證物相似,由於證物鏈有缺失,辯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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