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政策》裁定全部合憲 敗訴方獲批上訴至終院
2021-04-29 16:47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丁屋政策》部分違憲,即「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買地建屋屬違憲政策,而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則是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政府及鄉議局本年初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早前部分違憲的裁決,即代表《丁屋政策》全部合憲。敗訴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布判詞,認為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故批准敗訴方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上訴人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呂智恆,上訴方所提出的法律論點包括:(1) 1972年由英國管轄的香港政府推出的丁屋政策,令男性原居民一生人享有的一次免費建屋權或私人協約形式建屋權,是否屬於《基本法》第40條所指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2)如果丁屋政策受《基本法》第40條所保障,法庭需否採取雙重相稱性準則,決定廢除與《基本法》第25條所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沖的丁屋政策?; (3)因具歧視成分的政策而遭差別待遇的受害者,能否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丁屋政策?; (4)如果一個持續進行中的政策違憲,法庭應否不因延誤申請為由拒絕批出濟助?。
上訴庭認為除了第二條法律問題外,其他問題均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故批准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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