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區議員姚銘粉嶺辦事處遭縱火 15歲男生認罪判入勞教中心

2021-05-17 13:47

姚銘辦事處遭人縱火。資料圖片
姚銘辦事處遭人縱火。資料圖片

民建聯前北區區議員姚銘位於粉嶺的辦事處,在前年區議會選舉前遭兩度縱火,兩名男學生在現場被拘捕,遭控以兩項縱火罪。其中一名28歲被告未有出席聆訊,法官就他棄保潛逃發出拘捕令。另一名15歲男學生早前認罪,練錦鴻法官今於區域法院指案發時香港的政治極之動盪,直斥不少示威者以為「違法可達義」,以為暴力可使政府屈服。最終考慮到被告年輕,且是受他人慫恿犯案,判其進入勞教中心。

練官判刑時指,縱火為極嚴重罪行,一旦起火很大機會蔓延至民居,判刑須具阻嚇性。案發時香港正值政治極之動盪的時期,不少人「難以自言其說既理據,以為違法可達義」,以為暴力是合適抗爭方式,可以使政府屈服,直斥其「只求破壞,不思建設的行為」,不僅會帶來破壞,更會加深社會對立及破壞社會和諧。另練官指年輕人犯案時沒經過深思熟慮,沒有考慮清楚行為後果,受學者、政客、自稱時代代言人、或在媒體上揚旗納喊的人的影響,但年輕非干犯罪行的藉口。加上,被告有一定政治取向,可見其能明辯是非,心理成熟可分析事理,故就本案案情而言應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

惟上訴庭指年齡是一個極為有效的求情因素,指年輕人入世未深,欠自律克制,其人生「剛剛開始,來日方長」,可透過進修成為一個合理、負責的人,故判刑須在懲罰及更生中取得平衡。由於感化令偏向個人福祉,未能反映嚴重性及阻嚇性,故不考慮。練官其後形容被告「天性反叛」,同住的祖父母忙於工作,未能管教,但接受被告是被他人慫恿下犯案,加上被告年輕,判其進入勞教中心,以培養其守法觀念,成為合理成熟的人。練官另下令被告須就本案賠償7750港元。

15歲男學生被控兩項縱火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及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該辦事處的財產。

法庭記者:劉安琪

建立時間:1151
更新時間: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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