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女生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0周 官:求情信獲多人支持及嘉許屬難得

2021-05-27 12:07

被告余樂謠(左)。資料圖片
被告余樂謠(左)。資料圖片

科大女學生被指在前年萬聖節晚上戴口罩遊行至中環蘭桂坊,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她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而違反《禁蒙面法》之控罪則不成立。辯方今於東區法院求情指,現時更生中心刑期或長達8個月,故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讓被告可於9月回校繼續學業。裁判官王證諭判刑時特別提到,辯方呈上多封由師生親友撰寫的求情信十分難得,考慮到被告的良好背景,遂接納辯方陳詞,終判10個星期監禁。

20歲被告余樂謠,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11月1日,在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辯方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指,現時更生中心的刑期較長,可達6至8個月,因此希望法庭判處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而非更生中心,以縮短被告的禁閉期,好讓她能於9月時重回校園開展第三年的學期。

郭亦提到,被告犯案時乃午夜12時,聚集人數只剩約100人,相信被告當晚因萬聖節逗留街上而一時失去自我監督,加上被告品學兼優,相信她並不需要額外的更生輔導。

王官判刑前指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撰寫人包括被告親友、中學校長及多達12位老師,形容被告獲眾多人支持及嘉許實屬難得。他亦特別提到被告曾協助一位患有抑鬱症的朋友,其家人亦於求情信中向她表達感謝之心。

王官又引述被告的背景、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內容,指教導所及更生中心的刑罰均適合被告,惟由於被告將近21歲,因此未必合適。雖然辯方希望法庭判處監禁,而不是報告所建議的更生中心,但兩者的考慮因素不同,法庭不能比較。監禁乃禁閉形式懲罰;青年教導所則是著重更生教導。

綜合所有量刑因素,王官認為被告背景良好,求情信及報告的內容均正面,遂接納辯方以監禁形式處理,並以12個星期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曾經協助抑鬱症朋友,決定扣減兩星期刑期,最終判囚10星期。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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