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女記者抗警罪成原判緩刑 官發現「擺烏龍」急再開庭押下月判刑

2021-06-16 13:10

何家欣否認控罪及投訴遭警暴。
何家欣否認控罪及投訴遭警暴。

網媒「娛賓」女記者去年5月中旺角示威活動期間採訪被捕,事後投訴指在女廁內遭警員以膝頭跪頸,又被控拒捕罪。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認為涉事警員制服記者時不應該使用胡椒噴劑,惟記者明知警員需要完成截查方可讓其離開,仍然撥開女警雙手試圖離開,明顯是故意阻撓對方執行職務。考慮到記者患躁鬱症且病情翻覆,原判其監禁4星期,緩刑2年。惟散庭後約兩小時,嚴官發現有關控罪不能判處緩刑,因此再開庭。她於庭上道歉,承認判決有誤,坦言緩刑與即時監禁會有落差,而這個落差乃由自己造成,直指「必須覆核自己」,最終押後案件至下月17日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期間記者準保釋。

嚴官裁決時指,女警截查被告時態度極為謹慎,與對方保持距離、並詢問她於廁所拍照的原因,惟被告當時沒展示記者證、手持相機的動作亦遮蓋掛於胸前的記者證,並且試圖離開,又撥開女警的手,行為屬於抗拒警員。

但嚴官認為被告推開女警的力度輕,裁定警長誤判她頑強抵抗,當時不應使用胡椒噴劑。而施放胡椒噴劑後,被告隨即跌倒,並一度雙手撐地、用頭撞地。嚴官則引述精神報告指,被告當時情緒不穩,她的反應可能是由於警方不適當地噴胡椒噴霧而產生的自我保護,未能證明被告故意抗拒增援的3名男警。

嚴官信納涉事警員的證供,包括兩名女警、施放胡椒噴劑的警長及3名協助支援的警員,認為女警懷疑被告曾經在女廁拍攝,因此上前截查,繼而發生一連串事件。女警當時身穿制服,並在正當執行職務,被告理應知道對方身分,只需出示記者證及當場照片便可。

相反,辯方證人,即當晚其中一名女被捕人士,事發時曾哭泣、記憶混亂,不排除她因為聽到被告於公廁大叫救命,而對其產生同情心,扭曲記憶及供詞,故嚴官不信納其供詞。

考慮所有因素後,嚴官直言本案情節嚴重,由於被告的個人行為導致女警無法執行職務,需要向公廁外的警員要求支援,加上被告遭制服後曾經大叫,令公廁外的人群起哄。而當時的社會氣氛顯示,人群起哄可引致破壞社會安寧的潛在風險,但認為被告躁鬱症病情反覆,應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才不會作出令自己後悔的事情,遂以緩刑方式處理。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2016年起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並呈上有關醫療報告,顯示被告的家族有精神病史。被告2018年見病情好轉後沒有接受治療,惟案發後又再發病,需要藥物治療及定期複診,強調病情並非突發或因本案才出現。

27歲被告何家欣被控於2020年5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公廁之女廁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及警員24262李迪燊。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1:24
更新時間13:10

何家欣(中)被裁定拒捕罪成。凌子淇攝
何家欣(中)被裁定拒捕罪成。凌子淇攝
當晚旺角有大批人士聚集,警方到場驅趕。資料圖片
當晚旺角有大批人士聚集,警方到場驅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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