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記者涉查冊准簽守行為結案 大狀指前提要當事人公開承認案情

2021-06-17 15:21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資料圖片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 資料圖片

《大公報》記者今早獲控方撤控「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的陳述」罪,改以簽保守行為解決。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回應稱,在香港當一個人被刑事檢控時,除了認罪或不認罪,有時可能會有第三種處理方式: 控方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 (“Bind-Over”),簡稱「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這種處理方對被告人的最大好處,因為被告人不用認罪,不會留有案底,也不需花律師費或精神去抗辯,也不用冒敗訴被定罪及留有案底。 當控方接受辯方之建議,及同意案件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有關案件後,在庭上被告人只需在法庭「公開承認有關的案情」,及確認願意簽保守行為,法官便頒令被告簽保守行為,並撤銷有關的控罪。

龔大狀指出,例如《壹週刊》於2019年刊登了女藝人張柏芝幼子的出世紙,違反《私隱條例》,壹傳媒、《壹週刊》出版人及總編輯於本周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傳票控罪,各被判罰款4萬元,合共12萬元。《壹週刊》記者亦在同意案情後獲撤控,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

龔大狀表示,至於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就前年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進行車牌查冊,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她堅持不認罪作出抗辯,裁判官最終裁定蔡玉玲兩項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6000元。

龔大狀指「簽保守行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檔上簽字,承諾未來1至3年內必須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為,奉公守法,不得干犯任何刑事罪行, 否則會馬上遭罰款定額的金錢(金額也是由法官決定), 至於新犯的案件,則另有判刑。

而「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這種安排,必須在控辯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雖然被告人大多很樂意接受,並且會主動向控方建議以這種方式處理案件,但控方一般只有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才會同意。一般來說,律政司通常會在以下的情況同意以此方式處理刑事案件:
(1)被告人在涉案前在香港沒有任何的刑事定罪紀錄;
(2)涉及的案情相對輕微;
(3)被告人有特殊的個人情況(例如年輕、年老、為專業人士、有個人健康理由等);
(4)受害者同意ONE簽保守行為的安排,給被告人一次機會(當然受害者的意願僅屬參考性質,而非具有決定性;始終,檢控權在律政司而非受害者手中)。

龔大狀表示,若案中被告不肯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所載內容屬實,這便顯出被告對事件沒有悔意, 案件也不能以「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任何被告要是拒絕承認控方指稱的事實經過 ,堅持自己無錯,當然不能以此方式去處理其案件。 此外,有關的商討必須是辯方主動向控方提出的,要是辯方由始至終根有沒有向控方提出過如此的要求,案件使沒有可能會以這種方式處理, 控方也沒有責任去主動建議辯方向其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方式去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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