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半周年|前輔警旺角示威掟樽判囚7周 官斥行為或引他人模仿

2021-08-09 11:01

去年有示威者到太子站掉念8.31事件,大批防暴警到場。 資料圖片
去年有示威者到太子站掉念8.31事件,大批防暴警到場。 資料圖片

去年2月29日,示威者號召到太子站掉念8.31事件,前輔警於旺角示威中向人群拋膠水樽,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鄭念慈裁判官今於九龍城法院指,案發時聚集人數眾多,被告掟水樽的行為或會引起他人模仿,造成漣漪效應,引致事件一發不可收拾,終判囚7星期。

鄭官判刑時指,雖然被告只涉掟水樽,也沒有證據顯示有警員被拋中,惟當日現場人多,其行為乃挑動群眾情緒,無故引起他人模仿,造成漣漪效應,可導致事件一發不可收拾。被告掟水樽無引起大騷動,僅是因爲警力足夠。考慮到當時社會環境、聚集人數等,認為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短期監禁,遂以8星期作量刑起點,被告背景良好酌情減刑至7星期。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報告建議判處中期的社會服務令。但鄭官就指出,當感化官問被告有否掟水樽,他沒有回答,明言「睇唔到(被告)有悔意」,又強調判社會服務令必須考慮被告是否有悔意,故不會採納報告建議。

辯方求情指,被告中學時年年考第一,操行甚佳,與家人關係良好,大學畢業後曾任教師及輔警,閒時亦會做義工。此外,被告當日被捕時並非穿黑衣,沒有被搜出示威者裝備,控方並無證據顯示他曾參與示威。鄭官聞言隨即反駁稱,控罪針對被告掟水樽,而非有否參與示威,直指看畢報告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後,也不見他對該行為有悔意。

被告陸冰溢(25歲,無業,前輔警)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指稱他於去年2月29日向人群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同案另外2名被告麥安怡(27歲,文員)及黃欣龍(29歲,售貨員),分別被裁定意圖破壞或損壞其他人的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麥早前被判完成22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則監禁6個月。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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