舔私羹舀糖罐命案|陪審團一致裁定男食客死於自然

2021-08-19 15:20

裁判官黃偉權今早引導陪審團。
裁判官黃偉權今早引導陪審團。

58歲黃文權2015年10月在茶餐廳用膳時,疑因將私羹「舔完」試味後再插落公用糖罐,引起同枱食客不滿而發生衝突,黃倒地留院,昏迷幾個月後不治。死因庭今繼續研訊,並由裁判官黃偉權引導5男陪審團。黃官指本研訊可有5個結論:「不合法被殺」、「合法被殺」、「死於意外」、「死於自然」及「死因存疑」。陪審員於中午12時52分退庭商議後,於下午2時45分一致裁定死者黃文權「死於自然」。

黃官總結證供時指,解剖報告顯示死者死因為左椎動脈撕裂導致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專家證人、腦神經外科顧問醫生陳甘棠補充,死者因腦部嚴重受損而有多重器官衰竭,不過並非直接死亡原因;另一專家證人馬宣立法醫則認為血管瘤破裂的原因可是疾病或者傷害。綜合兩位專家證人的供詞,黃官向陪審團指出,血管瘤破裂原因有4種可能性,首3個可能性假定血管本身已經存在,因外力、血壓上升或自然因素破裂;第4個可能性則是死者本身沒有血管瘤,但在爭執過程中形成撕裂性動脈瘤。

至於死亡結論,黃官表示假若陪審團裁定死者乃「不合法被殺」,必須推論至毫無合理疑點,即符合5項條件,包括:血管瘤因外力而破裂、破裂由食客梁寶鈿的行為促成、梁寶鈿的行為是蓄意、死者當時會承受被傷害的風險,以及梁寶鈿的行為非法。以上條件若有任何一項無法完全肯定,則不能考慮此選項。

黃官續指,另外4個選項則可以考慮相對可能性。若果陪審團認為血管瘤因死者與他人爭執誘發破裂,可裁定「合法被殺」,但此選項的先決條件是梁寶鈿的行為乃合法自衛。「死於意外」則要肯定梁寶鈿的行為與死者倒下無關,例如:死者是絆倒。若陪審團認為死者死於疾病,即血管瘤破裂因血壓上升或其他自然因素促成,則可裁定「死於自然」。若以上選項均不成立,最後可考慮「死因存疑」。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3:07
更新時間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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