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股份被凍結 黎智英入稟申行使股票投票權被拒
2021-09-17 18:10
保安局今年5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發出書面通知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以及其3間公司的1800萬元財產。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允許他行使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以便日後處理壹傳媒清盤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陳健強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條例中以凍結財產令處理(deal with)黎智英的財產,包括其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另把黎智英申請股票投票權許可的聆訊無限期擱置,而黎有需要時可申請恢復聆訊。
本案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局長。原告方在2021年6月16日去信被告方,要求被告方釐清處理(deal with)財產的定義,但被告方在2021年7月7日(原告入稟當日)前仍沒有答覆。原告方希望法庭釐清,保安局所引用的《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中,有關凍結財產的條例所指的處理(deal with)財產,是否包括「不可直接或間接行使有關壹傳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權」,一旦處理(deal with)財產包括投票權,應否向黎智英頒布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許可。鑑於壹傳媒近日公司事務及董事變更的進展,原告方亦要求全部股票投票權的許可申請押後處理,現只希望獲許可去處理公司清盤事宜。
陳健強法官在判詞中指,原告方理應首先向被告方申請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許可,法庭的職能並非進行國家安全風險評估,而當雙方對申請有異議時,法庭才有權就雙方的證供及陳詞進行裁決。陳官接納被告方所指 ,發出凍結財產令的書面通知有助於防止該些財產用來協助違反《國安法》的行爲,亦防止對《國安法》案件程序或調查過程所致的財產損失。
陳官引用《牛津英語詞典》的釋義,指處理(deal with)一詞可解為有效地應對、處置、掌管、解釋、採取行動等,可見《實施細則》附表三的用詞的定義非常廣泛 ,故凍結財產的範圍亦十分廣闊,但並不能說服陳官因條例用詞定義廣泛,而把凍結的財產撇除 股票投票權。陳官雖然公司股東的投票權受《基本法》第6及第105條保障,但財產權並非絕對,保安局的凍結財產通知無可擺脫地亦限制了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自由。
陳官認為原告方如獲得無限制的投票權時,有可能透過不同交易耗盡公司資產,或會降低日後股票的價值,而正如被告方所指,股東可以投票批准以公司資金向顛覆國家的組織作出財政支援,又或任命境外敵對勢力的間諜成為公司董事。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6:37
更新時間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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