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388|SPAC諮詢文件出爐 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
2021-09-17 16:38
攤薄上限方面,發起人股份以首次發售日期SPAC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0%為上限,但可在繼承公司達到預設的表現目標後進一步發行最多10%的發起人股份,禁止發行可令持有人於行使後購買多於三分一股的權證。
集資額方面,SPAC預期從首次發售集得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港元。同時,獨立第三方投資亦強制外來獨立PIPE投資,有關投資須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25%;若繼承公司於上市的預期市值超過15億港元,則為至少15%。(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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