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終極上訴|法官聽畢陳詞需時考慮 擇日頒布判詞

2021-10-12 13:26

上訴人郭卓堅(左)。
上訴人郭卓堅(左)。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的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但上訴庭在今年初改判申建丁屋的現有三種方式均為合憲。「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進行第二日審訊,五名法官聽畢三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判詞。代表郭卓堅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指,是次的兩日審訊夾在兩個颱風來襲時進行,但願頒布判詞當日會是陽光普照。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上訴人為郭卓堅,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有利害關係方為新界鄉議局,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

彭力克勳爵今以視像會議設施進行遙距陳詞指,本案唯一可挑戰的是普通法中的「不合理性」,但沒有人在九十年代作出挑戰。而《丁屋政策》在九十年代已被視為合法,在沒有人挑戰《丁屋政策》的情況下,令合資格享用丁權的人士一直可根據《丁屋政策》興建丁屋。在《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生效後,公眾均普遍接受及認同《丁屋政策》與《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彭力克認為丁權是在九十年代被認可並持續受法律保障的權益,而「傳統」權益毋須特意追溯至原居民於《新界條約》在 1898 年生效前所享有的權益,以憲法延續性便能持續保障回歸前後均可享有的權利,故《基本法》第40條繼續維護新界原居民原本享有的權益亦不足為奇。彭力克補充,新界原居民並非以非法手段取得土地,《基本法》第122條已保障擁有丁權和父系為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的丁屋地承租人,可以原有租金租用地皮,正正賦予了《丁屋政策》合法性。

法庭記者:劉曉曦

現任新界鄉議局主席、香港立法會議員(鄉議局)劉業強 (中)、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左二)。
現任新界鄉議局主席、香港立法會議員(鄉議局)劉業強 (中)、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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