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案终极上诉|法官听毕陈词需时考虑 择日颁布判词

2021-10-12 13:26

上诉人郭卓坚(左)。
上诉人郭卓坚(左)。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协约」或「换地」的两种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属违宪,但上诉庭在今年初改判申建丁屋的现有三种方式均为合宪。「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今进行第二日审讯,五名法官听毕三方陈词后,需时考虑将择日颁布判词。代表郭卓坚的李柱铭资深大律师指,是次的两日审讯夹在两个台风来袭时进行,但愿颁布判词当日会是阳光普照。

本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审理。上诉人为郭卓坚,由李柱铭资深大律师代表;答辩人为地政总署署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律政司司长,由余若海资深大律师代表;有利害关系方为新界乡议局,由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勋爵代表。

彭力克勋爵今以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陈词指,本案唯一可挑战的是普通法中的「不合理性」,但没有人在九十年代作出挑战。而《丁屋政策》在九十年代已被视为合法,在没有人挑战《丁屋政策》的情况下,令合资格享用丁权的人士一直可根据《丁屋政策》兴建丁屋。在《基本法》及《中英联合声明》生效后,公众均普遍接受及认同《丁屋政策》与《基本法》第40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彭力克认为丁权是在九十年代被认可并持续受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传统」权益毋须特意追溯至原居民于《新界条约》在 1898 年生效前所享有的权益,以宪法延续性便能持续保障回归前后均可享有的权利,故《基本法》第40条继续维护新界原居民原本享有的权益亦不足为奇。彭力克补充,新界原居民并非以非法手段取得土地,《基本法》第122条已保障拥有丁权和父系为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的丁屋地承租人,可以原有租金租用地皮,正正赋予了《丁屋政策》合法性。

法庭记者:刘晓曦

现任新界乡议局主席、香港立法会议员(乡议局)刘业强 (中)、立法会议员容海恩(左二)。
现任新界乡议局主席、香港立法会议员(乡议局)刘业强 (中)、立法会议员容海恩(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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