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衝突| 5人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9月至4年11月 官指現埸猶如控方所指是「戰場」

2021-10-19 13:09

涉前年中大衝突5名被告罪成。(小圖為被告劉晉旭)。資料圖片
涉前年中大衝突5名被告罪成。(小圖為被告劉晉旭)。資料圖片

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示威者於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擲雜物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向校園投射催淚彈後入內當場拘捕5名中大生,控以暴動、違《禁蒙面法》等罪。5人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於西九龍法院判5人監禁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張官判刑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於首3次衝擊警方防線時已在場,惟事件當時被廣泛媒體報道,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儘管如此,眾被告依然穿深色衣服、戴口罩到場,反映他們有意圖參與或者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雖然5名被告只涉及第4次衝擊,但本案暴動因不斷有人加入而得以維持近一個多小時,故法庭量刑時不應只專注第4次衝擊。

張官又指,案中參與暴動人數不多,約數十人。惟警方多次作出警告,人群仍無散去,甚至揚言要對警方使用武力。示威者舉起雨傘、戴上口罩、身穿黑衣等,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且攜帶各種裝備,顯示他們有備而來。至於暴動歷時一個多小時,示威者共投擲23枚汽油彈,雖然本案涉及的第四次衝擊只維持了2分鐘,惟該次衝擊中,示威者強烈攻擊,並掟了5枚汽油彈,導致濃煙四處,火光熊熊,現場猶如控方所指稱的「戰場」。再者,汽油彈對現場環境必然造成損毀,事件雖然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但法庭不能忽視汽油彈對現場人士的安危構成風險。另外,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有擔任帶領角色,或有實際參與暴力行為,不過張官援引上訴庭案例,認為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做的事。

綜合以上多項因素,張官認為即時監禁乃唯一判刑選項。考慮到本案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對公物及警員造成的傷害等,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表示雖然刑罰會對各被告的學業及前途有影響,但他們必須為其行為負擔責任。辯方指眾被告同意了大部分承認事實,節省法庭時間,但張官不接納其為減刑因素,解釋該些承認事實均為媒體拍攝所得的片段,看不到任何理由辯方會不承認。法庭明白眾被告等候案件審訊達兩年,會造成一定壓力,但這並非控方不合理的延誤。相反,次被告符凱晴於另一宗非法集結案獲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實屬加刑因素,故將其刑期上調2個月。五名被告均年輕、沒有案底,獲額外扣減3個月刑期。

至於各人另被控的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張官判監禁3個月。次被告、第5被告許貽顓涉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則囚6個月。由於本案所有控罪均源於同一事件,張官批准所有刑期同期執行,除了次被告需服刑4年11個月外,另外4人的刑期均為4年9個月。

辯方求情指,本案5名被告均沒有案底、背景良好,案件亦對他們造成了不少影響,其中患地中海貧血症的首被告劉晉旭因本案情緒受困,甚至曾有輕生的念頭,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而第4被告陳歷釋原本成績優異,惟事發後成績大跌,因情緒不穩需要休學,更獲診斷患上重性抑鬱障礙。對於本案令家人傷心,他深感愧疚,但不後悔表達政治理念。

次被告符凱晴今放棄法律代表,改由自行陳詞,並讀出自撰的求情信,表示無意博取法庭的憐憫,在還押期間並不感到後悔,因她無法認同法例本身,也不認為裁決正當。符批評,法律對於「暴動」的定義本身含糊不清,自前年起暴動檢控數字上升,權威因而重新定義暴動。她又表明已不再相信本港司法制度,相信更高級法院也不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故無意就裁決上訴,坦言如果法庭聽畢其陳述認為需要重判,悉隨尊便。

整體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並非有預謀的暴動、事件中無人受傷、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曾破壞公物或親身使用暴力、5名被告角色僅限於鼓勵作用等因素,及以案件整體性,批准各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5名被告案發時均為中大學生,他們依次為劉晉旭(23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 )。5人同被裁定前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包括防毒面罩等。符與許另被裁定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螺絲批、一個金屬鎚子頭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1:06
更新時間13:09

當日中大二號橋發生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中大二號橋發生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劉晉旭。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劉晉旭。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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